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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涉嫌强奸未遂被羁押125天索赔11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0日02:47 兰州晨报

  ●修竹(化名)的爱人去国外期间,和修竹交往了10多年的女同事繁懿(化名)突然告修竹强奸了她,在被关进看守所后,修竹开始不停地申诉。

  ●2005年6月23日,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为该案件作了定论,对涉嫌强奸女同事的犯罪嫌疑人修竹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至此,这起“持刀劫色”案件画上了句号。可是,修竹为此却被羁押了125天。

  案件传真

  涉嫌奸污同事

  修竹,男,汉族,39岁,出生于兰州市,大专文化程度。2004年4月30日因涉嫌强奸罪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兰州市西固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到2004年8月31日,被羁押125天。

  据修竹回忆,2004年4月29日晚7时左右,他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刑警传唤。在公安分局,刑警拿出一条白色的女裤对他说:“你见过这条裤子吗?是不是繁懿的?”修竹说,那条女裤确实是繁懿的。之后,刑警告诉他,他涉嫌“强奸未遂”,并说女裤就是证据。

  修竹对记者说,繁懿是他单位的女同事,共事十多年了。在近三四年间,他们已经是很要好的朋友,经常出去吃饭、聊天。但是,修竹对记者说,他们俩虽然是很要好的异性朋友,但因各自都有家庭,没有发生过更深一层的关系。修竹说,2004年4月27日晚上,繁懿到他家做客时两人为一件事吵了架,而且吵得很凶,随后繁懿就非常生气地离开了他家。

  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修竹说,4月30日下午,刑警搜查了他的住处,搜出了一个避孕套,后来还从他的单位上查扣了他从国外带回来的一把瑞士军刀。他对此持异议,他说当时他的爱人已经出国,家里没有存放避孕套,他至今没有搞清楚避孕套是从哪里来的。至于瑞士军刀,是在半个多月之前,他为了维修单位上的柜子而拿去存放在工作间里的,根本不是什么作案工具。修竹说,从进入看守所的第一天起,他就开始不停地向有关部门反映自己被冤枉的事实。

  2005年6月23日,西固区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

  《不起诉决定书》中说,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认定,2004年4月27日晚9时许,犯罪嫌疑人修竹在路上拦住女同事繁懿,用随身携带的瑞士军刀顶在繁懿的后背上,强行将繁懿拉至其家中,在对繁懿进行威胁后将其奸污。28日凌晨5时许,繁懿趁修竹上厕所之机逃出,并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兰州市西固区检察院审查认为,西固公安分局认定修竹强奸女同事繁懿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退回补充侦查后证据仍然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修竹不起诉。

  2005年7月21日,繁懿不服,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

  2005年10月10日,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复查决定书认为,本案主要证据是双方当事人的言词证据,在修竹家中提取到的一些物证对案件不能起到证明作用,西固区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是适当的。

  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修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案发”后他被羁押了125天,该案件对其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同时使其精神恍惚,经常无法入眠,并伴有间歇性失忆症。

  修竹对记者说,“这起案件使我的声誉备受影响,在一段时间里,我几乎没有了生活下去的勇气!我准备提起精神赔偿,但是律师告诉我,我国的《国家赔偿法》不支持精神赔偿,为此,我已向有关办案单位提出了医疗费、误工费共计11.25万元的国家赔偿请求。 本报记者 郝冬白

  专家说法

  主持人:郝冬白

  嘉 宾:甘肃省法学会会员、律师孟岳海,甘肃纲纪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马军

  主持人:国家对于不予起诉的案件,是否应该赔偿?

  马军:从法理的角度来看,推定的无罪与已经确证的无罪一样都是无罪,对无罪的人实施逮捕当然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情况,应当予以赔偿。

  无罪推定绝不只是要求对疑罪在形式上宣告无罪,更重要的是在实体上也作无罪对待,承认被推定无罪的人在法律地位、社会地位上与其他公民无任何差别。如果一方面肯定其无罪,另一方面又否定其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则实质上还是作有罪对待。不可否认,对推定无罪的人予以赔偿确有可能导致对实际上有罪的人赔偿,但如果以此为由拒绝赔偿,则无罪推定原则更应该废除,因为它有可能是对犯罪的放纵。

  主持人:目前,世界上《国家赔偿法》有几种赔偿标准模式,我国属于哪种模式?

  马军: 目前,世界上有“惩罚型、补偿型和慰抚型”3种赔偿标准模式。其中,惩罚型模式大于受害人遭受的损失,补偿型模式等于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慰抚型模式小于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我国《国家赔偿法》选择的是慰抚型模式,为最低的赔偿标准。

  主持人:在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上以什么为依据?

  马军: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赔偿受害人被剥夺人身自由的损失,这是一种平均主义的救济方法,不涉及其他损失救济问题,也没有考虑受害人收入不同经济损失也不同的问题。

  主持人:我国《国家赔偿法》支持精神赔偿吗?

  孟岳海:《国家赔偿法》在精神损害和子女抚养教育费赔偿上存在缺憾,目前法学界争议很大。事实上,无罪错误羁押常给当事人和家庭造成精神、名誉上的毁灭性打击,身心伤害程度远大于民事案件的精神损害,国家侵权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应当统一,实行与民事精神损害赔偿一样的法律救济。民事司法实践中判决精神损害赔偿已经屡见不鲜,《国家赔偿法》应当在修改时对国家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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