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遭老师体罚患精神病获赔12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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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0日04:5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22岁的赵强(化名)虽身高马大,但却是个无行为能力的低能儿,这一切都与8年前读初中时遭体罚有关。经过与校方无数次纠缠、调解、纠缠之后,赵强最终通过法律途径讨回了公道。记者昨日从代理该案的某律师事务所获悉,南川市法院认定教师体罚与赵强出现精神分裂症存在因果关系,判决由学校赔偿赵家各种损失12.3万余元。 体罚学生学校遭索赔28万
1997年9月1日,赵强考入南川市某中学初中2000级1班。赵诉称,1998年10月上旬的一天,在做课间眼保健操时,班主任刘某以未按要领做操为由,将赵叫到讲台上,“对我头部、面部打了几巴掌,我倒地后,刘老师又踢了我几脚,给我身体和精神造成伤害并一天天逐渐加重,最终导致我成为6级伤残的精神病患者。” 赵母周静淑多次找学校解决。2001年1月6日,学校付给周教职工捐款2000元。同年9月29日,双方在南川市南平司法所主持下达成协议:由学校一次性付给赵强困难补助费18000元。周受领此款后,仍常到学校要求解决,并有吵闹行为。2002年11月30日,学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静淑停止侵害。审理中,赵强提起反诉,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281909.39元。 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5.9万 后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再次达成赔偿协议:由学校一次性补偿赵强41000元损失费,法院随后制作的调解书明确约定,由学校自愿偿付赵强医疗费、伤残费、续医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赔偿费等合计59000元(含已付的18000元)。2004年7月19日,周静淑、赵强以调解违背自愿原则,剥夺了受害人提起精神赔偿的权利为由,不服法院民事调解,转而向该院申请再审,提出共计461909.39元(含精神损失费11万元)的赔偿请求。 庭审中,双方围绕赵强的精神病与老师刘某的体罚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赔偿金额认定等争议焦点展开辩论。学校辩称,刘某对赵强有体罚行为属实,但这与赵的精神性疾病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因为赵的家庭具有“阳性家庭史”;此外校方认为,该事故发生后,学校出于同情已向赵家支付了59000元赔偿金,当时对方也认可了这样的一次性调解协议,故学校不应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另行起诉最终获赔12万元 近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强在校期间被教师刘某体罚的行为客观存在,该行为侵犯了赵的人身权利,应由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赵强受到体罚后不久出现精神分裂症病症,从赵提供的相关病历及鉴定,可以证明刘某对赵强的体罚行为,必然在赵的内心造成人格尊严的损伤,这与诱发赵强的精神病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关于本案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法院认为,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按重庆市上年度对本市城镇居民的相关收支费用标准,在法医鉴定的损害范围内计算伤残费、误工费、续医费等共计153895.46元。由于赵强在此事故中亦有一定的责任,可酌情减轻学校的赔偿责任,遂判决赵强患精神分裂症后的各种费用153985.46元中,由学校赔偿123116.37元(已付59000元),其余部分由对方自行负担。 记者徐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