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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私愤 刺伤陌生女大学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0日05:30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首席记者 郭红文 通讯员 付德清)和家人发生矛盾争吵后,一中年男子却迁怒于一名素不相识的女大学生,用水果刀捅伤女大学生,以发泄自己心头的怨气,致女大学生轻伤。4月9日记者获悉,西安市碑林区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

  梁荣现年43岁,高中文化,系西安市无业人员。2005年10月20日16时许,梁荣与家
人争吵后,为泄私愤,窜至西安交通大学教学楼B座2楼走廊,持水果刀向从此路过的一名女大学生刘某背部、腰部连刺数刀,致刘某多处受伤。随后,梁荣被闻讯赶来的几名大学生现场抓获,送到校公安处,后被送到兴庆路派出所。经法医鉴定,刘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经住院治疗20天后痊愈。

  在派出所接受审查时,梁荣交代了事情原委。

  警:你认识这名女大学生吗,为什么要用刀捅她?

  梁:我不认识她。我是和父母亲、还有两个姐姐闹意见,心里不舒服,想找个地方发泄,就到交大校园里用水果刀捅伤了那个大学生。

  警:当时的具体情节是怎么样的?

  梁:因为我对爸爸和两个姐姐有意见,心里不满想发泄,但我又不能伤害他们(指家里人),(当天)下午到交大校园,想找个僻静的地方,用水果刀割腕自杀,在学校一个拐角处,用刀在自己的左手腕处割了三四下,有血流出来,我感到很疼,没有勇气再割下去了,于是就想用刀捅别人来发泄一下,我就在楼道里等。等了一会儿,我发现从外面进来两个女大学生,我就赶紧上去,掏出刀子朝那个低个子的女生后腰部捅了一下,她边喊边跑,我就紧追着她,用刀又在她的胸口、背部捅了几下,后来就有人跑过来把我抓住了……

  法院审理中,刘某要求梁荣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2万余元。梁荣对起诉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法院审理后认为,梁荣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梁荣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并赔偿刘某医疗费等共计1.2万余元。宣判后,梁荣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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