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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时期足印“开价”一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0日08:47 东方网-劳动报

  法院判定造成足印灭失者赔偿精神损失400元

  本报讯(记者王业斐通讯员黄懿清)伍某去俄罗斯旅游,回国后旅游公司却无法归还他的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伍某表示个人出生证上印有他婴儿时期的足印,非常具有纪念意义,所以起诉要求旅游公司支付补办费用300元,并赔偿精神损害费1万元。卢湾法院日前判决旅游公司赔偿伍某精神损害费400元。

  2005年下半年,伍某母子与旅游公司签订了赴俄罗斯旅游的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并将伍某的出生证明和独生子女证提供给旅游公司以办理相关手续。该出生证明上除伍某出生的基本情况外,还有伍某婴儿时期的右足印和伍某母亲的右拇指印,旅游公司工作人员出具了收据。伍某表示,自己旅游回沪后,多次要求旅游公司返还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但旅游公司仍迟迟未将两证归还。法庭上,旅游公司表示已经返还给伍某,并有其他公司的人员到法院作证,证明已经将两证归还。

  法官点评:虽然旅游公司在审理中表示已将两证交还给伍某,并提供了证人证言,但由于旅游公司与证人所在公司之间签订有合作协议,这使证人同旅游公司之间具有利害关系,且该证言又没有其他证据可予印证,故法院难以采信。不过,尽管旅游公司事实上已经不能返还伍某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但伍某没能就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的价值以及灭失后的损失提供依据,故法院无法支持伍某请求赔偿补办两证所需费用损失的要求。考虑到伍某出生证中的婴儿足印具有特定纪念意义,旅游公司应就造成该物品永久性的灭失酌情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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