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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斗乐“翻”出10级伤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0日14:28 新民晚报

  本报讯(记者袁玮通讯员顾琼)6岁小女孩到公园内的“翻斗乐弹跳城”玩耍时受伤,构成十级伤残。法院认定,游乐设施的经营者、孩子监护人都有责任。日前,虹口法院对这起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公园方应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34170元。

  去年8月26日上午,6岁的亮亮(化名)在妈妈陪同下,到公园内的“翻斗乐弹跳城”
游乐设施玩耍,玩耍过程中,亮亮受了伤。亮亮当即被送往医院,经检查,确诊为右肱骨髁上粉碎性骨折。亮亮被收入医院治疗,公园方为此支付了住院费6000元。10月11日,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亮亮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嗣后,亮亮的监护人要求公园方赔偿损失52148.79元。

  亮亮的监护人认为,孩子受伤反映出公园的游乐设施不安全,说明公园方既未尽到安全保障的责任,也未尽到安全告知义务。审理中亮亮妈妈表示,亮亮在翻斗乐玩耍时,她在一旁休息。至于亮亮究竟是如何受伤的,她也未看见。

  公园方认为亮亮所游玩的“翻斗乐弹跳城”应是很安全的,该设施采用的均是软质塑料充气薄膜,儿童在上面玩耍是不会有意外的。而亮亮在弹跳城内具体是如何受伤的,公园方并不清楚,被告认为他们在这次事件中没有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翻斗乐”产品经有关部门抽样检验,为合格产品。

  法院认为,“翻斗乐弹跳城”系供多名儿童玩耍的场所,公园作为该设施的经营者,依法应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孩子究竟如何受伤,公园方并未看见,这足以说明公园方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责任,因此公园方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孩子的监护人而言,孩子在弹跳城游玩,并不意味着监护权的转移,监护人也应对孩子的活动过程加以关注。亮亮的母亲也未看见孩子受伤经过,这表明监护人亦有失职之处,故原告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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