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路未设标志路桥公司被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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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1日01:24 新京报 | |||||||||
法院判定其向两名车祸受伤者赔偿共计9万余元 本报讯(记者陈俊杰)因未及时在施工道路上设置警示标志导致车祸发生,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被告上法庭。近日,通州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向受伤的司机和乘客赔偿共计9万余元。
根据法院判决书记录,去年8月14日,司机赵某驾驶一辆轿车行驶到通州永乐店镇附近一段施工路段时,与一辆正在施工的货车相撞,赵某和乘客杨某受伤。 负责在此路段施工的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被通州交通支队认定对事故负全责,原因是他们未在施工路段设置警示标志。赵某和杨某据此将路桥瑞通养护中心告上法庭,分别提出7万元和3万元的赔偿要求。被告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没有否认自己存在过错,但认为要求自己对事故负全责不妥,只愿意承担60%的责任。 通州法院审理后没有支持养护中心的辩解意见,指出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该在绕行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不能绕行的,应该修建临时通道,保证通行。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没有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导致事故发生,应该对事故负全责,应该赔偿损失。 法院最终判令路桥瑞通养护中心分别赔偿赵某、杨某6.7万余元和2.3万余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