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吧上网遇刺一审判老板担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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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1日02:19 重庆晚报 | |||||||||
本报讯网民在网吧因上网发生血案(本报3月16日报道),江北区法院昨日判决时认为该网吧没有对网民进行身份登记,导致警方无法抓到肇事者,受害者也索赔无门。网吧为此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受害者3万余元。 法院认定,网民李欢欢于去年10月16日晚,在江北区金喜网吧为上网座位与另一男网民发生争执。在网管的劝说下,该男网民离开网吧。次日凌晨零时许,该男网民再次进入
法院认为,网吧未核对登记上网人员的有效证件,导致警方难以锁定犯罪嫌疑人,而受害人也无法起诉肇事者获得赔偿。同时,在第一次纠纷发生后,网吧未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纠纷再次发生。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网吧存在过错,受害者可以提出补偿赔偿责任,网吧可以在此案判决后向肇事的第三人追偿。但考虑到李欢欢本身有过错,遂判决网吧赔偿李3万余元。 昨日判决后,该网吧的代理律师称,流血事件发生在网吧外,网吧没有责任,他们肯定要上诉。 记者罗彬网络编辑:孔祥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