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隐姓埋名 交警十下广东擒获肇事司机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1日08:43 汉网 | |||||||||
汉网消息(记者王志新 通讯员焦宣) 昨日,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司机吴某在看守所发出感慨:“在外隐姓埋名6年,整天提心吊胆,现在终于可以歇口气。”同日,得知吴某落网,死者许某的家属欣慰不已。 2000年8月11日6时许,新洲区涨渡湖农场吴某驾驶车号为鄂AM2174的农用后三轮车在解放大道宝丰路将骑自行车的许某撞倒,许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之后,吴某离家潜逃
案发后,市公安交管局硚口交通大队成立侦破专办追抓吴某。同时,交警部门与保险公司联系,于2002年先期为许某家属解决了1万余元费用。其间,警方先后近百次前往新洲,在吴所在的村组了解情况,悬赏缉凶。2002年10月底,警方将吴某列入网上追抓逃犯。 去年6月,警方再次赴新洲追抓吴某时,获知其可能在广东佛山打工。通过调查分析,警方先后行程万余里,走访群众2000余人次。今年3月,案情获进一步突破,警方将吴某行踪锁定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一带。 3月29日下午,硚口交通大队民警第十次赶赴广东,在当地警方协助下,将正在该市南海区颜峰大道桥底小商品市场内修理自行车的吴某抓获,并连夜押回武汉。 据了解,今年,交管部门从有关交通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抽调专人,组建肇事逃逸案件侦查专班,加大了打击交通肇事逃逸违法行为的力度。 链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70号令)第四十五条规定:“因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