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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害总经理一审获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1日09:43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本报讯(记者张小乙实习生颜妍雷卫东)因落实个人工作遗留问题未果,便用匕首将市新华书店总经理蒋平均刺死在办公室。记者昨日获悉,这一引人关注的案件日前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新华书店原职工黄建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黄建华称要上诉。

  持匕首刺杀总经理

  黄建华现年49岁,本市人,原系我市新华书店职工。法院审理查明,黄建华于1979年9月19日被市新华书店招工录用,先后在书店储运科等工作,1986年经市新华书店批准,到劳动服务公司运输队参与社会客车营运工作。1989年,劳动服务公司运输队经营亏损,无法维持正常营运,劳动服务公司运输车队人员解散,黄建华被通知无岗位安排,回家待岗。

  2004年,黄建华在市新华书店获知书店职工花名册上没有他的名字,写出书面证明材料报市新华书店主管人事经理,市新华书店经多方与市人事部门联系,未能解决黄建华在编问题。

  去年11月30日上午9时许,黄建华携带匕首来到市图书大厦915房,找市新华书店总经理蒋平均解决自己遗留多年的工作和医保问题。因蒋开会,黄便在外等候。11时许,蒋平均回到办公室,黄建华见状即将房门反锁并拉住蒋的衣领让其到办公室套间谈话,因蒋不从,黄便掏出匕首朝其胸、腹部等处猛刺数刀。后蒋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控辩双方激烈辩论

  庭审中,黄建华对起诉书指控其持刀将蒋平均刺死的事实承认属实。其辩护人称黄建华并无杀死蒋的想法,主观上仅想吓唬蒋,案件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新华书店在处理黄建华遗留问题上有一定过错;且黄建华作案后有自首情节。辩护人还认为,黄平时表现较好,此次犯罪纯属因生活所迫,原单位未积极处理其本人工作遗留问题,是一时冲动所致,且群众联名捐款并呼吁对黄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法庭在充分考虑以上情节,对黄从轻处罚。

  法庭上,蒋平均的家属提出了共计25.6万余元的民事赔偿。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建华因落实个人工作遗留问题未果竟持刀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从黄作案前即准备凶器到其行凶时刺人行为的毫无节制,结合其行为的力度及作案后的表现看,黄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黄行凶作案后,被在场的群众当场抓获并予以控制,其本人已失去了逃跑的机会,这种情况,不符合投案自首的条件。对社区群众的捐款和呼吁、被告人平时的表现,法院认为不能成为黄犯罪后从轻处罚的依据。黄本人确无实际赔偿能力,故可免予赔偿。黄建华有预谋地持刀实施杀人犯罪,其犯罪手段极为残忍,情节特别恶劣,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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