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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中误时 考试误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1日11:29 今晚报

  本报讯 本市某职业学院为接送考生到外地参加高自考,从一家旅行社租赁了客车。考试当天,客车司机在送考生奔赴考场途中因与另一车辆司机发生冲突,延误了考试时间,致70名考生被取消考试资格。职业学院认为,旅行社的违约行为给学院及考生均造成了重大损失,遂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今天上午,河东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某职业学院诉称,由于需要组织考生赴廊坊市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其下属
的培训分院与一家旅行社签订车辆租用合同,合同约定,旅行社于租车日派车于早5:30抵达培训分院接考生参加考试,日租车费800元/辆,培训分院付定金3000元。2005年10月29日6:40左右,接载考生的客车行至河北区小王庄附近时,客车司机与另一车辆的司机因行车问题发生口角和冲突。事发后,学院方与旅行社虽采取了一系列补救措施,但还是有70名考生延误了考试时间,被取消了该科考试资格。

  职业学院认为,旅行社的违约行为给其以及70名考生造成重大损失,同时,也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旅行社赔偿包括报考费、车费、学费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3.6万余元。

  今日法庭上,被告旅行社提出,延误考试时间主要是由于第三方,也就是与其司机发生争执的相对人造成的。事发当时,第三方强行阻拦接载考生的客车通过,因此,应当由该第三方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责任。同时,旅行社认为,原告有能力避免损失扩大,却没有采取措施,也有相应的责任。

  庭审中,双方分别向法庭提交了一系列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其中,原告方一学员代表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明事发当天由于客车司机与人发生争执,车辆被他人阻拦无法前行,学员们只好或打车或坐公交车奔赴考场,到达时已经九点多了,最终没有被允许参加考试。经审理,案件的争议焦点集中在违约事实是否存在、被告关于违约系案外人过错行为所致的抗辩是否成立、合同中关于赔偿限额的约定的性质以及原告实际损失的认定四个方面。

  截至发稿,庭审仍在进行中。 (孙启明 王琪 李洪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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