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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赠券促销是否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1日11:29 今晚报

  本报讯 (记者吴阿娟 通讯员吉学刚)每逢年节,各大商场都会推出声势浩大的促销活动,“满200送150”、“满200送200”等大幅标语常见诸商场的广告之中。然而,一名消费者日前对商家的这一促销行为提出质疑,称此举使消费者进入了循环购物怪圈,从而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商家发放礼金券的促销行为违法。今天上午,本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一引人关注的“礼金券”案。

  据原告刘女士的诉状,2月13日,刘女士在位于和平区滨江道的中原百货花458元购买了一双黑色皮鞋。按照中原百货的促销规定:凡消费满200元人民币送150元礼金券,刘女士可获得300元礼金券。当时,刘女士向该商场发放礼金券的工作人员提出返还等额现金的要求,但遭拒绝,刘女士只得使用礼金券购物。在购物过程中,刘女士发现,凡能用礼金券购买的商品,价格均比较昂贵。这让刘女士觉得进入了循环购物的怪圈。并且,刘女士认为300元礼金券所代表的币值其实隐含在了购鞋款中,由购鞋款金额折算而来,并非商家无偿赠送。由此,刘女士以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认为商家的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9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第10条、第24条等相关规定,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中原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放礼金券的促销行为违法;判令被告收回礼金券并返还给原告300元人民币;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今日法庭上,被告方表示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同时提出了自己的答辩意见。被告认为商场促销的活动规则在广告、券面、卖场中的说明中都注明是返还赠券而非现金,所以原告提出的返还现金的请求不符合要求。商场的促销行为并不违法,因为法律对此并无禁止性规定。原告提出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与本案是另一法律关系。被告还称商场让利消费者的做法并无不当,折扣来自于供应商和商场的共同让利,而非来源于商品本身,所以原告所称赠券隐含于购鞋款中是杜撰。被告并称商场参加促销活动的商品达到85%,商品价格从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消费者可充分选择,并且,消费者也可以选择不享受优惠,商场并非强买强卖,消费者也可以只花赠券,不必添加现金,并非如原告所称进入消费怪圈。

  在法庭举证质证期间,原告的代理人认为券面上出现了用券“购买”的字样,说明礼金券是代替人民币在流通,这是违法行为而被告举出自己的证据证明商家并没有在先涨价的基础上再行折扣,不存在欺诈行为,并且礼金券的券面、须知,广告牌上都有礼金券的使用范围,只在商场中能使用,并非流通。

  在法庭辩论阶段,原告方提出商家的促销行为使消费者的一次性消费行为变为连续性消费行为,消费者的合法选择权受到侵犯,并坚持认为300元礼金券是从48元鞋折算而来。被告则认为原告理解有误,并继续就自己的主张提出辩论意见。

  截止发稿,原被告双方仍在进行辩论。

  法律链接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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