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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百货原总经理受贿80余次获刑7年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1日11:41 半月谈

  本刊记者 王勉 胡梅娟

  近年来,愈演愈烈的商业贿赂已成为影响中国经济健康发展的一颗毒瘤。2006年,我国将打击商业贿赂作为反腐工作重点,这在中国反腐史上还是第一次。

  岁末年初,广西南宁市兴宁区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上市
公司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南宁百货)原总经理黄箭雀7年零6个月徒刑。这起典型的商业贿赂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80余次受贿绊倒上市老总

  1996年上市的南宁百货是全国百家最大规模零售商店之一,也是广西惟一一家上市的商业公司。

  法院审理查明,现年55岁的黄箭雀在担任南宁百货副总经理、总经理期间,先后贪污、受贿人民币近95万元。另外,黄箭雀对价值人民币188万余元、美元8800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黄箭雀案发是因为当地反贪局在查办一起经济犯罪时,掌握了她涉嫌受贿的线索。法院依法扣押其家庭人民币定期存单、外币定期存单、记账式国债凭证、银行阳光卡、股东代码卡、房产、铺面交款收据、出资证明书、风险抵押金凭据、现金以及戒指、手镯等财产,共计470多万元。这些财产不少藏在家中厨房的米桶里和影碟皮盒夹层中。

  翻开法院判决书,一件件受贿、贪污事实让人看得眼花。根据判决书记录,这位昔日的商业明星先后受贿事实达14宗,共计80多次。受贿地点有的在其家里,也有办公室、

医院等公共场所,受贿方式有签批工程款、调整柜台、下达部门年度经济任务指标给予关照、竞争上岗,甚至小到调整柜台通道等。

  其中,1998年至2004年9月,黄箭雀为在南宁百货大楼承包

装修柜台的一装饰工程公司签批工程款,先后13次在其办公室收受该装饰公司人员送的人民币20万元。她还以公司职工名义开户,使用本公司资金炒作本公司上市
股票
,通过股票账户提取现金及出售股票。

  拿“自己人”开刀,吃“自家人”回扣

  “黄箭雀案”中,最有意思的一个现象就是,拿“自己人”开刀,吃“自家人”的回扣。

  据了解,在黄箭雀涉及的14宗受贿事实中,有11宗与本公司的业务有关。如1999年至2003年9月,黄箭雀接受请托,对下达本公司服装商场年度经济任务指标给予关照,先后5次收受服装商场原经理张平、副经理俞秀荣送的人民币14万元;2000年至2004年9月,黄箭雀接受请托,对下达本公司家电商场年度经济任务指标给予关照和及时签批供货商兑付银行汇票、支付货款,先后13次收受该商场经理杨诗韵送的人民币11万元,各种型号的彩电3台,等等。

  广西华胜律师事务所律师龚振中说,作为商业贿赂的典型,透析“黄箭雀案”的成本,实际也就是商业贿赂成本。“黄箭雀案”涉案的下属商场,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经营家电的商场,行贿时就送了3台彩电;而经营珠宝的,行贿物品就成了翡翠手镯和铂金钻戒。这些贿赂,最终会被“处理”成为企业的运营费用,无疑会增加企业的成本。

  业内人士分析说,联想到去年的“朗讯风波”、“建行张恩照个人事件”以及德普“回扣门”事件,商业贿赂导致的市场腐败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据国家工商总局统计数字显示,从2000年至2005年上半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各类商业贿赂案件1.3万余件,案值达50多亿元。

  商业贿赂已成为滋生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的温床,也对公平的市场竞争造成冲击。随着商业贿赂这样的“潜规则”形成气候,必将滋生出大批利用工作之便、收受贿赂、损公肥私的政府官员、企业经理以及供销、采购人员。商业贿赂的歪门邪道,也使诚信的企业、诚信的人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在很多酒店、超市、商场,供货商要想货物进场,必须要交进场费、专场费、上架费、节庆赞助费、新品上市费等。一家大型超市的供货商说:“一句话,销售商是狼,供货商是羊。”

  商业贿赂不仅对我国社会经济造成严重“内伤”,还引来国际舆论对我国商务环境的不利评论。国外一些媒体认为,中国公司长期以来形成的讲究拉关系、给回扣的做法,不符合国际经营标准。一些跨国公司进入我国,一方面要受一些法规的制约,另一方面为了争夺市场又不得不行贿,这也影响了这些公司在我国投资的积极性。

  实践呼唤“反商业贿赂法”

  反商业贿赂专家、南开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所长程宝库说,他和一些专家从去年5月份开始呼吁对反商业贿赂进行立法后,先后两次得到中央的批示。

  程宝库说,美国的《海外反贿赂法》、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执行得非常有效。而我国在商业贿赂犯罪的查处方面,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总体成效并不理想。当前,我国治理商业贿赂面临着四大难题,亟须从法律体制上进行完善。

  一是商业贿赂犯罪隐蔽性强,查处难度较大,商业贿赂的“出生率”大大高于“死亡率”。一方面,商业贿赂多采取“一对一”的方式进行,局外人很难知悉内情;另一方面,行贿者、受贿者双方由于均从中攫取了利益,形成了利益共同体,一般情况下很难突破。

  二是现行法律规定不够完善,给认定和查处商业贿赂犯罪带来困难。现有刑法对受贿犯罪主体范围规定过窄。受贿罪的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企业、公司人员及国有单位,但对非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事业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以及非国有单位,则没有构成受贿犯罪的规定。此外,公司企业人员贿赂犯罪仅包括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没有关于公司、企业人员介绍贿赂的规定,也没有对单位行贿以及单位介绍贿赂的规定,致使大量的商业贿赂犯罪难以追究。

  三是侦查管辖上的分工,给惩治商业贿赂带来一定影响。按照现行管辖分工,属于刑法第八章规定的商业贿赂犯罪由检察机关负责侦查,属于刑法第三章规定的商业贿赂犯罪由公安机关侦查,而国际上较为通行的做法是,由统一的专门机关对贿赂犯罪进行集中惩治。

  四是社会对商业贿赂认知模糊,认为做生意给回扣是行规,不可能触犯法律。在商业活动中,人们对于收受回扣、佣金现象已经司空见惯,缺乏守法意识。另外,由于会计制度不健全,大量交易采取现金方式,假账现象普遍存在,也使商业贿赂案件难以被发现。

  程宝库认为,现在制定《反商业贿赂法》的条件已经成熟,该法不但要涵盖经济、行政方面的处罚,还要包括刑事方面的处罚,以加大处罚力度。(编辑:薛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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