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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宅住进“站街女”房西没有身份证乱租房子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1日12:21 江南晚报

  汪自力

  本报讯昨从市公安局获悉,至少已有两名市民因违反新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向外来人员胡乱出租房子而受到处罚。

  家处塔影桥的巫先生把自己的私宅隔成十几个小间,出租给外来女子使用。广益派
出所上月底对“站街女”进行清理时,发现租住在巫家的个别人员无身份证,遂对巫进行调查,依法对其罚款500元;几天前,菜花墩一户人家租住的几名房西发生争执,引发殴斗事件,广益派出所派员调处时,又发现有一个自称来自淮安的男子无身份证,而房东韩女士已将房子租给他居住了20多天,经过调查,韩女士也被罚款500元。

  3月1日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据市公安局有关人士介绍,凡欲将房屋出租的市民,应带房产证明到辖区派出所登记,并签订治安责任书。目前全省警方已规定每月只对出租户收取治安联防费10元。出租时一要查看承租人的身份证,不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的人员居住;二要对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种类和号码进行登记,并报派出所备案;三是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应及时报告警方。不按这3条操作的都属违法行为。

  (汪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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