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宅住进“站街女”房西没有身份证乱租房子违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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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1日12:21 江南晚报 | |||||||||
汪自力 本报讯昨从市公安局获悉,至少已有两名市民因违反新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向外来人员胡乱出租房子而受到处罚。 家处塔影桥的巫先生把自己的私宅隔成十几个小间,出租给外来女子使用。广益派
3月1日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据市公安局有关人士介绍,凡欲将房屋出租的市民,应带房产证明到辖区派出所登记,并签订治安责任书。目前全省警方已规定每月只对出租户收取治安联防费10元。出租时一要查看承租人的身份证,不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的人员居住;二要对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种类和号码进行登记,并报派出所备案;三是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应及时报告警方。不按这3条操作的都属违法行为。 (汪自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