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6月施行药厂漏标不良反应要负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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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1日12:21 江南晚报 |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颁布《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 与现行的《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相比,新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管理,有助于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药品应注明不良反应 药品说明书在指导临床用药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长久以来,许多药品生产企业不重视说明书的书写,甚至故意删除某些项目,也不注重药品不良反应的收集。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明确规定,药品说明书应当包含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的重要科学数据、结论和信息,用以指导安全、合理使用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应主动跟踪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有效性情况,及时修订说明书,如未将药品不良反应在说明书中充分说明的,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由该药品生产企业承担。 药品须注全活性成分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要求所有药品的说明书必须注明全部活性成分或中药药味。 对于非处方药和注射剂来说,由于非处方药可以由消费者自行购买和使用,因此其说明书还应当列出所有处方成分,便于消费者了解所用辅料的情况。注射剂的使用比口服制剂有更高的要求,其中的成分有可能会引起不良反应或者相互作用。因此,非处方药和注射剂还必须在说明书中详细列明全部处方组成。 药品应加注警示语 警示语是指对药品严重不良反应及其潜在的安全性问题的警告,也可以包括药品禁忌、注意事项及剂量过量等需提示用药人群特别注意的事项。 为保护公众健康和指导医生患者合理用药,并参照国外有关规定,《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增加了警示语有关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应在药品说明书或者标签上加注警示语。 规范药品俗名学名标注 药品名称使用不规范是目前的突出问题,也是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问题。《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强制要求药品通用的学名应当明显标注,限制商品名(俗名)的使用。 为大力推广药品通用名称,除规定通用名称必须显著标示外,还增加了相关要求,来纠正一些企业的不规范行为。如通用名称的位置:对于横版标签,必须在上三分之一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对于竖版标签,必须在右三分之一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商品名的字体大小“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使用字体的二分之一”。 增加商标的使用要求 按《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注册商标可以印刷在药品标签的边角,但是对于包含文字的注册商标,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用字的四分之一。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明确规定:未经注册的含文字的商标,以及其他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名称,不得在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上使用。(新华) 揭开药品的虚假“外衣” 包装就像药品的外衣,不仅印有药品名称,还有、成分、功能主治、不良反应等重要项目。这些与包装内的说明书一同,构成了面对消费者的最直接的宣传品。但是,一些药品生产企业却故意给产品披上各种虚假“外衣”,试图夸大其词,混淆视听,蒙骗消费者。 未经审批非法包装案例:湖南汉森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四磨汤口服液包装盒,上面有商标、通用名、规格、厂家等,乍看上去,与普通的药品包装没什么两样,但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一查才知道,这个包装根本没有经过审批、备案,属于非法包装。 点评:药品是特殊商品,国家对药品包装有着严格规定。药品包装必须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要求印制,其文字及图案不得加入任何未经审批同意的内容。 篡改包装夸大疗效案例:安阳路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冬凌草片包装上,功能主治一栏中赫然标着“试用于抗癌”。经查,这一适应症已超出规定范围。 点评:每一种药品都有其特定的功效和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一律按假药论处。 故意回避不良反应案例:商丘恒基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立竿见影”牌清肝片,无论在包装标签上,还是说明书上都找不到不良反应、禁忌症这些国家规定必须注明的项目。 点评:不良反应是药品固有的属性。一些厂家为了糊弄消费者,故意不在包装和说明书上注明不良反应和禁忌症,给公众用药安全带来了隐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