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广告发布有新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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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1日12:36 新闻晚报 | |||||||||
晚报讯 自4月15日起,根据2006年上海市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以及市卫生局制定并发布的《上海市医疗广告证明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将一律使用新版的成品医疗广告证明。在4月至6月期间,市工商局、市卫生局还将按照各自职能,组织开展医疗广告集中专项整治执法行动。凡查阅核准的成品《医疗广告证明》内容和媒体类别,可登录上海市卫生监督信息网(www.hs.sh.cn)。
为规范医疗广告的管理,自4月15日起,医疗机构在本市发布医疗广告必须凭成品《医疗广告证明》核准的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广告内容必须与《医疗广告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完全一致。如果发现与成品样品不符或在外省市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市卫生局将撤消该医疗机构的《医疗广告证明》,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医疗广告证明》申请,并移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者:□记者 许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