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权益受侵害 “欧莱雅”要补工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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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1日14:28 新民晚报 | |||||||||||
男女平等,众人皆知,但现实中,打“擦边球”侵害女性权益的事还是令人一声叹息。休完产假后不但被换岗位,税前工资也锐减近千元,黄小姐为此把知名的欧莱雅公司告上法院。日前,上海静安法院一审判决,由欧莱雅公司补足黄小姐从2005年5月到12月7日的工资差额7470.27元。
黄小姐养了孩子跌了工资 2004年5月13日,黄小姐应聘进入欧莱雅公司担任销售主管之职。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到2005年6月24日,每月税前工资为3931元。 2005年年初,黄小姐月工资调整为税前4050元。同年3月22日,黄小姐休完产假回公司上班,4月份就被调到销售部担任美容顾问主管,双方续订劳动合同到2005年12月23日。到了5月,欧莱雅公司按美容顾问主管岗位的工资标准向黄小姐发放。黄小姐发现自己的月工资比原来少了,只有3000元左右,便向公司提出异议,但没有获得满意答复,黄小姐提出劳动仲裁申请,没有获得支持。 2005年12月26日,黄小姐起诉到法院,要求补足原工资水平。她在起诉中说,休完产假回公司上班,公司安排她到销售部担任美容顾问主管,可并没有说明调换了工作岗位后,会减少收入。她认为,按劳动法规定,公司不得在自己哺乳期内,降低自己的基本工资。 欧莱雅调岗调薪公司规定 法庭上,欧莱雅公司辩称,是黄小姐在产假期间向公司提出要求调动工作岗位,在她上班后,公司才安排她担任美容顾问主管一职的。公司每个岗位都有相应的工资结构标准,鉴于黄小姐担任美容顾问主管以来所完成的销售指标情况,公司向她发放基本工资和奖金,完全符合双方的约定以及公司的规定。换岗后双方虽没签“薪资和岗位确认函”,但调岗就必须调薪,这是大家都知道的公司规定。 审理中,法院审查了黄小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上面约定,在本合同期间内,如员工的岗位依法变更,根据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后,按共同签署的书面通知内所列明的工资标准执行。 法院女工权益应受保护 法院认为,欧莱雅公司虽然对公司内部不同工作岗位制定有相应的工资标准,但并不证明处在哺乳期的黄小姐在调岗后,双方对黄小姐新工资标准达成了共识。 黄小姐从2005年5月份就为新工资标准与公司开始交涉,从黄小姐提起劳动仲裁及随后的诉讼行为看,双方没有对换岗减薪取得一致意见。而且,黄小姐在2005年11月20日之前,正处于哺乳期阶段。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降低女职工的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而且,在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如员工的岗位依法变更,根据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后,按共同签署的书面通知内所列明的工资标准执行。”但是,欧莱雅公司不能提供双方签署书面通知的证明。因此,法院最终支持黄小姐,判决她胜诉。一起侵犯女职工权益的事件也就此有了公正的说法。 特约通讯员李鸿光本报记者宋宁华 绍波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