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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柏芝肖像权官司在无锡胜诉 获赔100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1日17:45 云南日报

  新华社南京4月11日电(王骏勇、赵正辉)影视演员张柏芝起诉广西一家美容保健用品有限公司肖像侵权一案,10日在无锡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张柏芝胜诉并获赔100万元。

  2005年9月,张柏芝特别授权委托代理律师起诉广西梧州远东美容保健用品有限公司,指控该公司侵犯其肖像权,并提出停止侵权、登报赔礼道歉、赔偿人民币200万元等三项诉求。

  张柏芝诉称,2004年6月10日和2004年6月16日,原告在无锡市场上发现被告擅自在其生产和销售的三种产品的包装上使用原告的肖像,进行商品宣传,侵犯了原告张柏芝的肖像权。

  庭审中被告辩称,广西梧州索芙特保健品有限公司(下称索芙特公司)受其委托,与张柏芝签订了由张柏芝担任其产品形象代言人的广告合约,其使用原告张柏芝的肖像用于商品宣传,是依照本公司与索芙特公司的合约使用,不存在侵权行为,要求驳回原告张柏芝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擅自将张柏芝的肖像在其产品外包装上使用,侵害了原告张柏芝的肖像权。虽然被告主张其曾委托索芙特公司与张柏芝签订了广告合约,有权使用张柏芝肖像,但被告就该项主张仅提供其单方面委托书,该委托书只有索芙特公司名称,没有索芙特公司公章,也没有索芙特公司同意接受委托的意思表示。

  此外,根据张柏芝及其经纪公司与索芙特公司签订的由张柏芝担任索芙特美体瘦身系列产品和洁护肤系列产品形象代言人的广告合约,本案所涉的三种产品均不在合约中约定可以使用张柏芝肖像的产品之列。

  最终,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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