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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利得主”败诉可口可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00:30 新京报

  法院认定“中奖者”证据难证明“中奖饮料”属可口可乐公司产品

  本报讯(记者李欣悦 通讯员梁晓)为了兑换自己的“豪华夏利车”大奖,家住大兴区的李女士将可口可乐公司告上法庭,昨日,大兴法院红星法庭一审驳回李女士的诉求,认为其没有证据证明所购饮料是可口可乐公司产品。

  李女士起诉称,2005年6月,她在丰台区一个小百货商店买了一罐“可口可乐”,拉开拉环时,发现上面印有一个“发”字,同时饮料中有一张“特等奖兑奖卡片”,上书“奖品豪华夏利车;兑奖办法,中奖者持印有‘发’字拉环、中奖卡及本人身份证到各省市夏利车经销处均可兑奖,本活动截止日期到2005年12月31日。”

  当李女士去兑奖时,却遭到拒绝。于是她起诉到法院,要求可口可乐公司为其“兑奖”。庭审中,可口可乐公司代理人表示,公司从来都没有举办过夏利车促销活动。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最高奖金额超过5000元的有奖销售形式。可口可乐公司作为一家全球性的大公司,不可能违反法律。另外,可口可乐公司也不可能违反卫生规定在液体里添加物品。他们认为,拉环上的“发”字和兑奖卡片有可能是伪造的。但双方都认为没有必要做鉴定。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李女士仅提供了一个拉环和卡片,未提供与拉环相配套的罐体,不能证明其购买的饮料是可口可乐公司生产的产品;她提供的兑奖卡片及所载明的内容来源不明,既不能证明是来自其购买的饮料中,也不能证明是可口可乐公司制作的兑奖卡片和举办的此次抽奖活动。所以对她所诉的事实,因证据不足不能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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