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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行政判决书两处弄错原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02:31 重庆晚报

  当事法院高度重视,将立即调查严肃处理

  本报讯因不服一起治安行政处罚,市民赵文学将九龙坡区公安分局告上法院。去年底,九龙坡区法院对此作出行政判决书。令赵吃惊的是,判决书中竟两处弄错原被告。当事法官发现后进行补正,仍有一处将原被告弄错。

  赵文学家住九龙坡区杨家坪杨渡一村20栋3-4号。2005年10月8日,赵因不服一起治安行政处罚,向九龙坡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九龙坡区公安分局(本报曾报道)。当年11月21日,九龙坡区法院审理终结,认定原告赵文学诉称理由不成立。

  赵文学吃惊地发现,判决书有多处明显差错,有两处更将原被告身份弄错。记者看到,在判决书第8页第4段写着:“被告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对原告进行了传唤,询问了被告……”其后还有“在作出治安行政处罚决定后,向被告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赵说,“被告是九龙坡区公安分局,它难道向自己送达处罚决定书?”

  2006年3月15日,九龙坡区法院发出了行政裁定书,该案审判长苟涛邦认为该判决书“文字有笔误,应予补正”,对判决书中的7处差错进行补正。但是,“向被告送达了行政处罚书”的错误仍没改正。

  昨下午,九龙坡区法院研究室吴明琼主任表示,该判决书出现多处错误,且补正后仍有错,说明不只有笔误,也有责任心问题。吴表示,法院目前高度重视此事,将对此立即进行调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记者范永松实习生毕小芳网络编辑:孔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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