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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秀山涉黑组织案昨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02:43 新闻晨报

  □通讯员高远记者毛懿

  晨报讯昨天,闸北区人民法院对“石秀山涉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该院一审分别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七项罪名,依法判处石秀山、丁传军、李国兵等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4年6个月至20年,并处罚金5000元至30万元。

  石秀山等9名被告人均系安徽省农民。自2003年底至2005年1月,石秀山等人先后在本市宝山、嘉定、青浦区的菜棚、民宅、厂房等多处开设赌场,通过从赌客的赌资中提成、放贷收取每万元每天1%至5%高额利息等方式非法牟利。

  2004年12月至2005年1月,石秀山为称霸一方驱逐李磊的势力,指使李存本、丁传军等追砍李磊等人。此外,石秀山伙同马千里等人驱车至安徽省,将自制改装手枪两支、16号犬牌单管猎枪一支及弹药27发运回上海。

  此外,石秀山还指使马千里、王永同将运回的枪支、弹药和先前持有的短枪一支,送到王永同的暂住处藏匿。经鉴定,上述枪支均以火药发射为动力,并具有杀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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