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未经论证不得实施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04:00 华商网-华商晨报 | |||||||||
晨报讯(记者房延彦)今后,我省凡是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未经专家论证的不得公布实施。 日前下发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指出,我省将建立编制规划专家论证制度。
按照规定,省发展改革委、各市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将分别组建由不同领域专家组成的规划专家委员会,并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编制过程中认真听取专家委员会的论证意见。规划形成后,组织专家进行深入论证。规划经专家论证后,应当由专家出具论证报告。 需要说明的是,对省级、市级专项规划组织论证时,专项规划领域以外相关领域的专家应当不少于1/3。 此外,规划编制部门将在规划实施过程中适时组织开展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及时发现问题,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