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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泳馆溺水智力受损谁之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04:50 深圳商报

  女童泳馆溺水智力受损谁之责?

  女童家长索赔8月未果,律师认为监护人失职、泳馆防护不到位应各负其责

  深圳商报记者秦兴梅通讯员李云昌

  【本报讯】5岁女童琳琳去年夏天学游泳时溺水,虽经抢救保住生命,却造成了智力发育滞后。琳琳的父母向游泳馆和保险公司索赔8个月未果,日前愤然投诉到宝安区消委会。

  女童溺水智力受损

  据琳琳父母介绍,2005年8月11日下午,女儿与其8岁的堂姐到宝安区青少年活动中心新安公园游泳馆学游泳,其间发生溺水。堂姐高呼:“救命”,附近一个游泳者将琳琳救起。随后,游泳馆救生员赶来,对琳琳倒水施救。但琳琳已不省人事。游泳馆拨打120将其送往市第八人民医院(宝安医院)抢救。由于病情危重,琳琳当天又被转送到市儿童医院重症监护病房。12日晚,经过两家医院全力抢救,琳琳才苏醒过来。

  遗憾的是,琳琳脑部受到不可逆转的损伤,表现为反应迟钝、体力不支、肺部阴影、智力发育滞后。琳琳父母伤心之余,要求游泳馆赔偿女儿半年来治疗、复诊等费用3.5万余元。

  泳馆、保险公司认为监护人失职

  新安公园游泳馆认为,琳琳溺水的直接原因是监护人监护不到位,并非泳场设施有隐患。游泳馆负责人杨先生说,事发后,泳馆积极急救并多次到医院探望伤者。出于人道考虑,泳馆同意向伤者家属赔偿人民币3000元,并赠送价值1500元的2006年泳季游泳卡一张。该馆从1998年开始一直购买公众责任险,赔偿应是保险公司和伤者之间的事。

  为该泳馆承保的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调查后,拒绝了琳琳父母的索赔。该公司代理律师李剑光认为,琳琳溺水是擅自进入成人区游泳所致,家长未尽监护责任。根据公众责任险的相关解释,事故和泳馆设施无关,不在理赔范围内。琳琳父母找了保险公司多次后,保险公司酌情同意按琳琳父母出示的2.3万元票据的10%赔偿,另给付人道补偿金2000多元。

  家长不满泳馆安全防护不到位

  琳琳的父母拒绝了泳馆和保险公司的建议,投诉到宝安区消委会。家长认为,事发前,泳馆里方圆100米范围内没有救生员。事发后,救生员是在琳琳的堂姐发现和热心人把女儿救起后才赶来的。可见,泳馆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琳琳缴纳了学费到该馆去学游泳,出了事,泳馆和保险公司却推脱责任。

  宝安区消委会作了多次调解,三方均未能达成一致。消委会只能建议琳琳父母通过其它法律途径解决。

  律师称,监护人、游泳馆各负其责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陆文亮认为,此次溺水事故是一种混合责任,赔偿或补偿额度以责任多少为依据。在本案例中,家长作为监护人,没有担当起监护人的责任或是监护失职,应承担大部分责任。作为消费类的公共娱乐场所,游泳馆除需竖立警示标志,还要起到一定的监管作用。此外,游泳馆购买的公众责任险的赔偿范畴应与双方签订的具体条款相对应,消费者可对此作深入了解,必要时就保险方面进行诉求。(请王小姐领取报料奖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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