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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小姐过夜遭拒实施抢劫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06:51 华商网-华商报

  本报讯(记者要露滋)到发廊要带小姐外出过夜遭店老板拒绝,便伙同他人将店老板挟持并实施殴打,威逼老板让家人送钱。昨日,记者从西安碑林区法院了解到,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案犯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00元。

  23岁的左建安是洋县人。去年5月4日晚,他伙同白小坤、王小超(在逃)窜到西安市旅馆村某发廊,要带小姐外出过夜,被该店老板余某拒绝。左建安即打电话叫来十余人,
并对余某拳打脚踢,后将余某挟持到出租车上,拉到东新街一家炒菜馆,逼其打电话向妻子要钱。在余某妻子交给左建安1500元后,余某被放回,赃款被左建安等人分赃挥霍。碑林区检察院后以绑架罪对左建安提起公诉。

  庭审中,左建安辩称其行为属于寻衅滋事,而不构成绑架罪。其辩护人也称左建安没有绑架他人,其行为不构成绑架罪。

  碑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左建安将被害人强行从其经营场所挟持到别处看管,并威逼被害人向其家人要钱赎人,此行为针对的是被害人本人,而未针对被害人亲属要钱赎人。故碑林区检察院指控左建安的犯罪事实成立,但指控的罪名不当。左建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左建安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左建安已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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