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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无名流浪汉“生命健康权”到底该不该讨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08:59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两名未知名流浪汉先后在高淳县界内遭车祸身亡。他们的生命健康权,到底要不要讨要?由谁来讨要?按照什么标准赔偿?

  此前在国内尚无先例回答的疑问,最近在我省得到了首次主动回应,并由此撬动了这一维权空地。记者了解到,在检察建议书的支持下,高淳县民政局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经依法审查,高淳县人民法院日前已对这两起案件予以立案。两名流浪汉相继遭车
祸身亡

  2004年12月4日18时10分许,高淳县的李某酒后驾驶客车,沿县内双固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固城加油站路段时,将躺在道路机动车道上的一无名男性碾压致当场死亡。2005年4月2日19时30分许,王某驾驶一辆三轮运输车,沿高淳县双望线从北向南行驶至4KM路段时,将一无名男性撞跌于东侧机动车道内,被迎面驶来的小客车当场压死。经高淳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肇事司机均负有事故责任。无人认尸,如何处理未见先例事故发生后,经有关部门核查,无法确认两具尸体的身份,只能基本认定这是两名外来流浪汉。于是,高淳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在媒体上刊登认尸启事,但在规定期限内无人认领,无奈只得将两具无名尸体火化,骨灰暂由高淳县殡仪馆进行保管。

  对于如何处理这两起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从未遇过此类情况,经由多方查询,国内也未见先例。与此同时,事故的责任方也因有保险公司赔付,一再催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尽快处理了结此案。

  检察建议,大胆走进社会救济盲点

  高淳县检察院民行检察科及时介入,主动与法院、民政、交警等职能部门进行协调沟通。高淳检察院认为,尽管受害者系流浪汉,身份未明,但其生命健康权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不能盲目处置。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民政部门承担了对无名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职责,这种救助,不仅仅是对流浪乞讨人员生活无着的保障,也包括为流浪乞讨人员人身遭受侵害后提供法律救助,即损害赔偿主张的权利。因此,民政部门作为职能部门,提起无名流浪人员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符合法律、法规的立法本义。

  为此,高淳检察院于3月8日两次向县民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民政部门提起对两名未知名流浪汉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高淳县检察院检察长刘继友说,现行社会救济体系暴露出盲点,利用检察建议书支持对两名未知名流浪汉依法起诉,填补了支持起诉空白。

  民政局当原告,状告保险公司在内多名被告

  2006年3月24日,在检察机关的支持下,高淳县民政局作为原告,将保险公司在内的多名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上述两起事故的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30余万元。

  在其诉讼过程中,高淳县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也发出了检察建议书,支持民政部门作为原告依法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建议:赔偿款保存5年,立碑“无名氏”

  赔偿标准是什么?要不要讨要精神损害?无名流浪汉赔偿费如何保存?这些都是司法实践中的新难点。高淳县检察院民行检察科科长徐新顺认为,主张提起未知名者的死亡赔偿之诉,主要意义在于提倡对人生命的尊重,对于未知名死者不宜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对未知名死者损害赔偿的大体范围,建议取法医鉴定的中间年龄段,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统一按城镇居民身份计算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对于赔偿费的保存,徐新顺认为,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及参照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考量,赔偿费保存的合理期限可设定为5年。5年内无赔偿权利人主张的,扣除必要的丧葬费用归国家所有。对于骨灰的处理,他建议,应设明显标志,立碑文于墓前:“无名氏,性别,年龄段,某年某月某日因车祸罹难。无人认领,骨灰于某年某月某日安葬。落款:某民政局。”其用意目的,一则保护他人的祭奠权,二则彰显民政部门社会慈善的职能。

  以法的名义,尊重生命

  两个无名流浪汉因车祸死亡,两个生命意外结束了,这本就是个悲剧。

  更大的悲剧还在于,没有人前来认尸,没有人知道和这两具尸体相关的任何信息。这两个生命仿佛就要在戛然而止和无人问津中永远地消失了。

  而在消失前,第一次有素不相识的人来问———他们的生命权呢?由谁来为他们主张?

  死亡赔偿费也许永远无人来领,但检察建议说,保存5年,5年内无赔偿权利人主张的,扣除必要的丧葬费用归国家所有。

  也许无人前来祭奠,但建议为两名无名流浪汉立碑,并郑重写下碑文。没有名字,就叫“无名氏”;没有人来认领,也要记录下骨灰安葬的时间。

  生命是个具象,生命平等,生命赋有尊严。

  赔偿费有没有人来领,并不是不支付赔偿费的借口;有没有人前来祭奠,也并不是不立碑的理由。

  生命无价。要求赔偿不是估价生命,而是实现权利。活着就是一种权利,这种权利法定天成。

  权利永恒,即使生命结束。死者已逝,生者来追。不仅要追,更要用法的形式,不折不扣地追偿应有的生命权。

  悲剧已经发生,令人扼腕,但是,悲剧不应继续重复,让我们以法的名义尊重生命。这也许是对死者最好的慰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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