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租赁房屋管理 哈尔滨出租房屋需登记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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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09:21 黑龙江日报 | |||||||||
秦雷 记者 卢军 邵晶岩 本报11日讯为加强哈尔滨市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从11日起,哈尔滨市公安局、哈尔滨房产住宅局将联合整治出租房屋市场,依法对出租房屋的租赁双方进行登记备案。 据了解,凡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单位或者个人将房屋出租的,都要依法办理登记备案
对逾期不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拒不办理《房屋租赁证》、不签订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责任状》和不申领《暂住证》的视为非法租赁房屋,公安部门将依照规定,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出租房屋没有办理登记备案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规定,对住宅租赁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住宅租赁当事人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