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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租赁房屋管理 哈尔滨出租房屋需登记备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09:21 黑龙江日报

  秦雷 记者 卢军 邵晶岩

  本报11日讯为加强哈尔滨市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从11日起,哈尔滨市公安局、哈尔滨房产住宅局将联合整治出租房屋市场,依法对出租房屋的租赁双方进行登记备案。

  据了解,凡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单位或者个人将房屋出租的,都要依法办理登记备案
手续,即租赁房屋当事人双方要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与公安机关签订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责任状。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7至30日内,持相关证件到房屋所在地房屋租赁管理所办理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证》的同时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出租房屋登记,并签订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责任状》,承租人属暂住人口的,要同时申领《暂住证》。

  对逾期不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拒不办理《房屋租赁证》、不签订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责任状》和不申领《暂住证》的视为非法租赁房屋,公安部门将依照规定,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出租房屋没有办理登记备案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规定,对住宅租赁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住宅租赁当事人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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