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付拖欠款录音可作证 “老赖”被判付清广告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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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09:48 龙虎网 | |||||||||
【龙虎网报道】“电话录音”也能作为断案依据吗?2005年初,南京市一家广告公司与一手机代理商签订了一份委托宣传合同,其中约定,广告公司须在2005年1月份分三次在媒体上为该手机刊登商业广告,手机代理商将支付其广告费2万余元。然而三次广告刊登后,被告手机代理商却一直拒绝支付广告费。2005年8月,广告公司把代理商告上了秦淮区法院。 法庭审理中,法官发现原告公司提供的合同证明居然只有传真件,被告方也对该份
法庭据此认为,虽然原告提供的传真件不能单独做为定案证据,但录音证据能与其互相印证,可以证实双方订立的合同真实存在,因此判决被告尽快付清所欠广告费2万多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