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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脚急刹车引发意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12:09 今晚报

  本报讯 (记者吴阿娟 通讯员张娟)在长途大客车行驶当中,一名坐在后排的乘客走到车前方打水。此时,为躲避横穿马路的骑车人,司机猛踩了一脚刹车。就是这脚急刹车引发了一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头部受伤的乘客状告长途汽车公司要求赔偿。虽然长途汽车公司欲以车上“行车中乘客请勿站立或走动”的警示牌要求免责,但本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被告应对原告损失负七成责任。

  2005年7月2日13:20,李某(男,45岁)乘坐由本市一家长途汽车公司某分公司经营的郑州至天津的大客车返津,车上有司机和乘务员共3人。李某坐在车内靠后排的座位上。在车辆运行当中,李某走到车前方去打水,其时车行至河南省淇县县城。当李某刚打完水时,为躲避一横过马路的骑车人,客车司机采取了紧急刹车。猛然刹车造成李某头部撞到了车的挡风玻璃上并受伤。随后,李某被送到当地医院就医,而后随大客车返回天津。7月3日4时左右大客车到津,李某要求大客车司机继续为其支付医疗费就医,司机予以拒绝,李某随即报警。公安机关接报警后,让李某到指定医院就诊。后因指定医院设备问题,李某又辗转几家医院,并住院治疗。其中一家医院认为李某患有颈椎病需手术治疗。为了手术费等,李某找到长途汽车公司,但协商未果。李某随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共计1.5万余元,并要求针对病情与损害事故的关系进行司法鉴定。

  法庭上,长途汽车公司辩称,汽车公司对此次乘客受伤事故没有责任,当时在运营车上有驾驶员两名、乘务员一名,乘务员可以为乘客提供服务,并且车上有警示牌,注明:“行车中乘客请勿站立或走动”。因为原告在车上走动,所以原告自己应承担责任。

  根据原告申请,原被告协商同意,法院于2005年委托相关部门对原告的病情与此次事故的因果关系进行了病因分析司法鉴定。今年1月鉴定结论作出,结果为原告经医学影像学检查,颈椎未见骨折、脱位,显示出颈椎病的改变。颈椎病是人体正常自然老化的结果,是在一定的生活、工作环境中,经过较长时间,逐渐发展形成的一种退行性改变,是中老年常见的、多发的慢性病;在颈椎病的病理基础上,若颈部间接受到一些外力作用,容易出现不适症状或加重原有症状;原告在乘车途中,由于惯性作用,头部撞在了挡风玻璃上,后出现头晕、颈部疼痛、双上肢麻木,针扎样痛。医院诊断:颈部软组织挫伤,伴神经刺激症,这与行车事故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系客运合同关系,被告作为承运人应负有保障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由于被告在履行客运合同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原告受伤事故,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运动车辆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应在确保安全无误的情况下进行活动,对自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但原告在行驶的车辆内走动打水,忽视了运动车辆对自身构成的潜在安全危险情况,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由之一,因此,原告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双方具体承担责任比例以原告承担30%,被告承担70%为宜。对于原告需要治疗颈椎病相关费用的负担问题,待实际发生后,应结合双方责任和病因分析鉴定结论另行解决为宜。据此,在核准原告各项损失的基础上,法院一审判决: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由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总计2.9万余元的70%即2万余元,扣除已垫付的1.4万余元,被告应实际赔偿原告6500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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