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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自考误点 获赔三万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12:09 今晚报

  本报讯 本报昨日报道的一职业学院诉旅行社违约一案,经河东区法院全面审理已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旅行社司机与案外人发生口角是造成此次延误事件的根本原因,据此判令被告旅行社赔偿原告职业学院经济损失人民币3.53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培训分院系原告职业学院所属分院,其在学院授权下对外承担办学任务,由学院承担民事责任。2005年,职业学院与廊坊自考工作站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同
年10月17日,培训分院与被告旅行社签订大客车包租合同。10月29日,旅行社派车接职业学院70名学员赴廊坊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6时15分车行至小王庄附近时,由于该车司机与另一司机因行车问题发生冲突,该车被迫停滞下来。职业学院有关负责人当场给廊坊自考办打电话协商请求顺延考试时间,同时联系车辆进行救援。因情况紧急,学员们只好自行乘大巴车或打车前往考场,但由于耽误时间较长,70名考生均被取消了该科考试资格。关于损失额的确定问题,法院查明,原告的损失包括三项:报考费、车费以及学费,损失数额应为3.53万元。

  法院认为,纠纷发生后,被告应清楚有70人要参加当天考试,应采取一切措施保障考生按时到达考场,但其没有及时平息事端,最终致使70名考生未能参加考试。被告方司机与案外人发生口角是造成此次延误事件的根本原因,应承担本案的违约责任。被告辩称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延误了考试时间,法院认为,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可以另案解决。

  关于被告提出其应按照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即“由于承运人的过失造成租车延误,导致包车人受到损失时,由承运人负责赔偿,赔偿限额为包车费的10%”的标准赔偿的意见,由于该合同系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且被告没有提供向原告履行说明义务的证据,故可以认定上述条款不发生效力,但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因此,法院认为,原告方向被告主张实际损失有法律依据,应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孙启明 王 琪 李洪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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