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学派位,为何舍近求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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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15:01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一审败诉的家长昨天再次与荔湾区教育局对簿公堂 本报讯记者鲁钇山、蔡霞,实习生曾鹏飞报道:小黄被派位到距家五个街口外的小学就读,让其一家颇为不满。其父黄先生花了6000元赞助费把小黄转回家旁的小学后,便一纸诉状把荔湾区教育局告上了法院。昨天,本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据荔湾区法院一审认定,黄先生家住荔湾区十八甫南路,属于清平社区,本是六二三路小学的招生地段。2003年,六二三路小学撤消,并入珠玑路小学的招生地段,而清平社区被调整为冼基东小学的招生地段。2004年,冼基东小学要参加区一级学校办学复评,清平社区又被调整为珠玑路小学招生地段。 2004年6月,年满6周岁的小黄被安排到珠玑路小学就读一年级。因要跨五条街道,步行近20分钟,黄先生担心孩子路上安全问题,便交了6000元赞助费,将儿子调回就近的冼基东小学。 黄先生感到这笔钱花得冤枉,认为这与义务教育法关于小学生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相违背,便将荔湾区教育局告上法庭,要求重新就近派位,并赔偿6000元择校费。 荔湾区教育局答辩认为,6000元捐资助学费,完全是黄家自愿的。教育局所进行的派位,是完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的,并无半点违规违法之处。小黄被派到离家稍远一点的学校就读,是统筹安排的结果。相对就近并非最近。而黄先生认为,荔湾区教育局安排学童弃近就远,是为学校、教育局收取更多赞助费创造条件。 去年12月20日,一审判决,荔湾区教育局安排黄先生的儿子到珠玑路小学就读的行政行为合法,并驳回赔偿6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广州市教育局规定就近入学的范围原则上在学生居住地3公里以内,具体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生源情况和教育资源状况统筹分配。”而珠玑路小学也在“距其居住地3公里以内”,属合法行政行为。 黄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昨天诉讼双方在广州中院再次对簿公堂。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夏天/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