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忠诚义务”埋单9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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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3日02:43 新闻晨报 | |||||||||
□通讯员卫建萍记者毛懿 晨报讯联合利华公司原销售人员严某违反公司规定擅自压低价格进行销售,造成公司400万元的巨额损失。日前,市一中院二审判决严某为其过错向联合利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9万元。
28岁的严某在联合利华公司从事销售主管工作。2003年年初,严某与江苏某大型超市签订供销协议时,擅自约定以低于联合利华公司产品价目表的价格供货,并口头允诺该协议价格与正规协议价格之间的差价,一年后由联合利华公司进行补偿。如此一来,联合利华与该超市之间的业务量大幅增长,严某因此获得公司发给的销售奖金近1万元。 直到2004年9月该超市要求联合利华补偿差价400万元时,联合利华方才大梦初醒。联合利华公司立即辞退了严某,并起诉要求严某赔偿经济损失450万元。 严某说,他只是为了完成销售指标,自己与某超市签订的价格协议,固然没有得到联合利华公司的授权,但公司并没有明确告知不可以这样做。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有忠诚义务,不应以自己的不当行为损害单位合法利益,严某在未经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压低价格,造成公司重大损失,明显违反了对公司的忠诚义务,故判决严某赔偿联合利华公司经济损失9万元。另一方面,从2003年初至2004年9月,联合利华公司与该超市之间业务量巨增,公司未对这一状况加以了解,存在管理疏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