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应届毕业生告赢气象局 录用公务员程序判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3日10:16 国际在线

  应届毕业生告赢省气象局

  录用公务员程序被判违法

  4月11日,天津师范大学2006年应届毕业生孔庆军收到了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他状告湖南省气象局对他实施的考录公务员的行政行为违法一案胜诉,但期望中的结
果仍遥遥无期。

  转折

  孔庆军是天津师范大学2006年应届毕业生,在校主修气象学、地质学等课程。

  2005年10月,家在湖南省长沙浏阳市的孔庆军报名参加了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考虑到自身条件,他选择报考的职位是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气象业务管理员。11月26日,孔庆军进行笔试,笔试成绩100分(行政职业能力成绩55分、申论45分),达到了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划定的地州市气象局录用分数线。

  据孔庆军的父亲孔宪斌介绍,今年2月28日下午,孔庆军参加完面试后,湖南省气象局通知他做好次日上午体检的准备。正当他们为此欣喜不已时,当晚湖南省气象局又打来电话通知孔庆军,称其综合分数不合格,不能体检。

  为何会如此反复呢?孔家人百思不得其解,便委托了一名家乡的省人大代表代为查询成绩。3月3日,孔宪斌了解到儿子孔庆军的面试成绩为62.3分。

  “湘西气象局的上线考生只有我儿子一人,而他的面试和笔试成绩都达到60分,怎么不准参加体检呢?”孔宪斌气愤地说。为此,孔庆军将省气象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确认被告对原告的录用程序违法。

  对质

  在庭审中,湖南省气象局的答辩理由为:公务员录用程序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由其产生的纠纷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的调整范围。其二,因孔庆军所申报的湘西州气象业务管理员岗位只有一人合格,按《中央、国家机关200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当面试人数与拟录用人数达不到3~5倍的比例时,用人单位可以不对其面试。

  但他们考虑到湘西州地处湖南较偏远地方,平素很少有人自愿报考,也为了不让优秀考生因只有一人上线而失去录用机会,经请示上级主管部门,他们结合衡阳市气象局同类岗位有3人上线的情况,作出让孔庆军参加体检的决定。这一是考虑可以进行部门内调剂,与其他3人有可比较性,二是为了给原告一个机会。

  庭审中,湖南省气象局承认,他们是安排统一面试,对录取的岗位没有确定面试人数,也没有告知孔庆军面试时将在部门内调剂。

  他们最后之所以通知孔庆军不去体检,是因为孔庆军在最终的面试中,笔试和面试的综合成绩为56.2分,是所有参加面试的考生中成绩最差的,特别是“语言表达”和“计划、组织与协调”两项,孔庆军得了面试成绩中的最低分,这与其应聘的业务管理岗位的要求相差甚远。

  然而,孔庆军家人对这一说法提出了质疑。孔宪斌说,儿子达到了国家规定的成绩标准,就证明是合格的,而且庭审质证时对方对此没有异议。所谓“是所有参加面试的考生中成绩最差的”一说,是气象局拿孔庆军与报考省局类或者其他地市的人比较。由于要求条件不同,因此,并不是客观的评价。“考省局的要研究生,考中央的条件更高。这有可比性吗?”

  孔宪斌认为,湖南省气象局之所以放弃孔庆军的原因是,孔庆军是唇裂,形象上与其他考生存在差异,但这一问题并非国家规定禁止录用的要件。而且,为解决这一问题,孔庆军做了手术,38天里一直在治疗,“语言表达”已经不错了。

  胜诉

  4月12日下午,记者获悉,此案经过审理后,长沙市雨花区法院送达了判决书。该法院认为,根据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中央、国家机关200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实施方案》,当面试人数与拟录用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3~5倍)时,考录机关可以进行跨部门调剂或部门内调剂。调剂原则上在同类考试笔试合格人员中进行,由此可认定考录机关在面试前就应当将各报考职位的面试人选按规定比例确定到位。

  但湖南省气象局未按上述原则确定面试人选,就通知孔庆军参加面试。即使省气象局有意向在所有报考业务管理员类职位的笔试合格考生中统一进行面试,然后再择优录取,根据程序公正原则,也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但省气象局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故判决省气象局对孔实施的考录公务员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被告败诉。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孔宪斌表示满意,并称会再次起诉,向法院提出进一步的诉讼请求。但其代理律师钟琼武认为,官司只是赢得了一场空欢喜,而这与国家立法时的缺憾有关。

  他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9条中指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有关规定,“判决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或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行政行为的同时,可以采用4种方式(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提出司法建议等)……”

  钟琼武说,法律中规定的“是‘可以’而非‘应当’”,这一词之差结果相距千里。如此一来,被行政行为侵权的行政相对人其实没有办法享受到应有的“相应补救措施”——即得到录用的机会。

  湖南天戈律师所的罗秋林律师进一步指出,这一立法缺憾表明,虽然可以通过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但由于法律规定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只有维持或者撤销的权力,而无法变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以判决仍无法起到诉讼人期望的作用。(记者 洪克非)

  来源:中国青年报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