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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家属巨额索赔被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3日12:51 今晚报

  本报讯(记者吴阿娟)本报于2005年11月17日报道的“水上公园游客坠湖死亡案”昨天终审宣判,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审法院作出的驳回死者家属索赔62.7万余元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2005年5月4日,张某带着4岁的儿子和家人到水上公园游园。购票后,张某等人入园游玩,在行至水上公园音乐喷泉机房东面的湖边时,张某跌入湖中。当地公安派出所民警和
水上公园的工作人员闻讯赶到,将张某打捞出水面,后经抢救无效张某死亡。事发后,张某的父母、妻子及一对儿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水上公园管理处赔偿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2.7万余元。五原告称是因为湖边的护栏过低致使张某在被护栏绊了一脚后跌入水中,头部被铁管和水泥沿磕伤溺水死亡。原审法院经审理后以五原告未就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证据,且张某死后未做尸检,死因无法确定为由,判决驳回五原告提出的赔偿诉请。

  一审判决后,死者的五名家属不服,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市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死者张某在水上公园游玩时发生死亡,五上诉人作为赔偿权利人,以被上诉人水上公园水池边护栏过低导致张某被护栏绊了一脚跌入水中溺水死亡为由,要求水上公园承担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责任,但五上诉人对该主张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张某的死亡与水上公园侵权有因果关系,只是以水上公园所设护栏高度过低而推定水上公园有过错,显属证据不足。且张某死后未做尸检,其死因无法确定。根据法律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据此,一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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