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起死亡车祸发生后 高淳民政局为流浪汉索赔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3日13:38 龙虎网 | |||||||||
【龙虎网报道】4个月时间内,高淳县境内连续发生了两起流浪汉被机动车撞后身亡的交通肇事案件。人死了,身份却无法确定,随之而来的民事赔偿工作也无法展开。在与交管、法院等相关部门探讨协商后,高淳县检察院大胆尝试,向当地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以政府救助机构的身份,为身亡流浪汉向肇事方及相关保险公司提起民事赔偿。据悉,此举在全国尚属首例。
流浪汉被撞身亡 2004年12月4日下午6时10分,酒后驾车的李某在行驶到县城双固公路一加油站附近时,疏于观察,将躺在机动车道上的一名60多岁的无名老汉当场碾压致死。事后,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和无名男子负同等事故责任。无独有偶,仅仅4个月内,高淳县双望公路再次发生类似事故。一名50多岁的无名男子先是被一辆农用三轮车撞到了机动车道内,后又被迎面而来的小客车当场轧死。责任认定书显示,两名肇事司机负同等事故责任,死者不负责任。 从案发现场两名死者的衣着装扮上看,应属流浪乞讨人员。交警部门经多方核查,始终无法确定两名死者的身份。警方又在报纸上刊登了两则认尸启事,仍没有线索。警方只得按规定将尸体火化。 如何处理成难题 身份不能确定也给处理该案件的警官带来了问题,一方面还不知道死者是谁,另一方面肇事司机因有保险公司赔付又催着要尽快将事情了结。警方无奈,只得打电话到高淳县法院咨询。法院仔细考虑后,又将电话打到了高淳县检察院,共同协商处理办法。可是,检方经查询,却发现关于身份不明流浪汉死亡的索赔问题并没有法律条款作为依据,国内也没有这样的索赔先例。 多方查找后,检方终于从国务院关于《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找到了希望,规定中明确表示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承担对无名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职责。 高淳县检察院民行科科长徐新顺表示,民政部门的救助职能不仅体现在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还应包括在其人身遭损害后对其提供法律援助,为其主张民事赔偿权利。 检察建议发给民政局 与公安机关和法院达成共识后,今年3月8日,检方向民政局发出了两份检察建议,认为其作为救助单位应该为两名死者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接到检察建议后,民政局高度重视,并于3月24日以社会救助部门的机关及流浪汉监护人的身份将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告上法院,索赔30万元。 国内尚无先例,法律也没有相应规定,因此,高淳县检察院的行为可以说有一定的风险。在接受采访时,徐新顺承认,当时的确考虑到了风险,这样做会不会引来同行的质疑,会不会引发争议。但他表示这已经不是主要问题了,流浪汉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的合法权益也应得到保护,这才是当务之急。 对于索赔成功后的赔偿款处理,检方认为赔偿费可由民政部门保存,5年内如没有赔偿权利人认领,扣除必要的丧葬费用后归国家所有。而对于两名死者的骨灰,通常情况下,有关部门对未知名死者的骨灰保存一段时间后,择地深埋,不设任何标志。而对于通过诉讼程序处理的未知名死者的损害赔偿案件,检方认为民政部门有义务妥善保存未知名死者的骨灰,并择地安葬,设明显标志,告知后人,以保护可能出现的赔偿权利人的祭奠权。 据了解,高淳法院目前已受理此案,将择日开庭审理。同时,该案已引起了包括新华社在内的多家中央媒体的高度关注。 ■观点碰撞 立法空白引发检方热议 民政机关到底有没有资格代表流浪汉索赔?这引起了检察官们强烈的兴趣。 观点一:做法值得商榷 弱势群体被伤害后,一般有社会救助基金为其提供帮助。如果身份确定,其近亲属或监护人可以向肇事方提起民事赔偿要求,所得赔偿部分用于偿还救助基金。如死者身份不能确定,保管社会救助基金的相关部门作为利益受损的一方也可以向肇事方提起索赔要求。但民政部门能否能否作为诉讼主体有一定的争议。 观点二:检察院也可诉讼 某检察官表示,还不如由检察机关民行部门提起诉讼。民政局作为诉讼主体没有相关法律依据,而我国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有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虽然一般只有在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情况下才会行使,但作为公益性的诉讼,检察机关也可以提起诉讼。 观点三:赔偿款由谁保管? 在法理上,民政局作为诉讼主体行不通。首先,本案中损害赔偿所得不属于民政局管理与支配的民事权益;其次,民政局与本案之间有无利害关系,存在争议;再次,在现有法律中,此举找不到合适依据。虽然法理上行不通,但有检察官表示,他仍支持这种尝试,因为目前在国内类似案件仍属空白。对于赔偿款的问题,不应该由民政局保管,而是可以交由公安机关保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