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抢劫急煞父母 一审后司法解释使四少年获轻判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3日13:41 龙虎网 | |||||||||
【龙虎网报道】2006年4月3日,当四名少年抢劫犯的父母们拿到他们的孩子获得缓刑的终审判决时,不禁喜极而泣。毕竟,他们的孩子不用坐牢了,可以像正常的孩子那样上学和生活。与此同时,他们的孩子必须在社区里接受一帮一的社区矫正。 根据判决书,2005年7月的一天,张兰、张小刚、李建、刘伟四名只有16岁的未成年人与19岁的冯立,在南京江宁区东山街道中国女人街A区三楼,采用暴力殴打手段,劫得受
2005年11月,江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五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根据《刑法》相关条款,19岁的冯立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4000元人民币,其余四名未成年人分别被处于有期徒刑两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3000元至2000元不等。他们进行了上诉。在南京市中院进行的二审中,辩护律师以“最高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今年1月23日起施行,一审判决时尚无此司法解释)为基础,从五个方面阐述了辩护观点,请求法院判处张小刚缓刑。今年4月,南京市中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观点,对四名未成年人均做出了犯抢劫罪,判处缓刑的判罚,而对19岁的冯立则维持了原判。(文中5名罪犯为化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