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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gh过头送了命 家人将吸食摇头丸同伴告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3日13:48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高林没想到小小的摇头丸会断送他年轻的生命。在茶社包间的沙发上,他静静地躺着,在极度疯狂之后。同行的人试图摇醒他,但最终他还是因为呼吸衰竭而死。高林的死让家人悲痛万分,他们一纸诉状将与高林一起吸食摇头丸的同伴告上法庭。庭审中,道德与法律冲突尽显无遗。

  摇头丸断送生命

  原审法院的判决书上清楚地写着当时的事发经过。2005年1月3日,高林与朋友赵平、方强3人先到南京市一家KTV玩。到深夜1点后,KTV停止营业。尚未尽兴的3人约了两名女子,相约到六合的聚友茶楼喝茶,赵平在车上吃了一粒摇头丸。约2时许,一行5人到达聚友茶楼后要了包间,关门狂欢。这时,赵平、高林与其他两名女子分食了剩下的摇头丸。

  药性慢慢发作,5人随着音乐疯狂地摆头、扭动,高林的举动尤为疯狂,他不停地拍打电视机和墙壁,并在地上翻来覆去地打滚,持续两个多小时后,高林躺在地上不再动弹。赵平和方强立即将他抬到包间的沙发上,让他躺着,并盖上了衣服,帮助高林晃动身体。看到高林没有反应,两人伸手探了探他的鼻息,发现高林已经停止呼吸。赵平赶紧掐高林的人中、做胸压。不久,方强带着另外两名女子离开了茶社包间,留下赵平和静静躺着的高林。

  摇头丸的药力模糊了赵平的时间概念。第二天清晨7点多,他用颤抖的双手拨通了120的急救电话。面对急救人员的询问,赵平只是说高林酒喝多了,后来高林被送往大厂医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不久,南京市公安局的法医做出鉴定:高林之死符合吸食甲基苯丙胺后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而当时与高林等人一起吸食摇头丸的两名女子不知所终。

  不久,痛失亲人的高林家属一纸诉状将赵平、方强和聚友茶社的经营者告上六合法院,要求3人对高林的死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引全国关注

  在六合法院的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赵平、方强有无尽到救护责任,和郝梅提供的经营场所有无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展开激烈辩论。法庭认为,本案中,高林与赵平、方强相约吸食摇头丸,构成生存共同体,3人基于相互信赖产生了注意义务,在一方实际陷入危险时,其他各方都有救助义务。赵平、方强肯定知道摇头丸的危险性,但在高林陷入危险时,却选择了离开或自己实施救助,都是担心吸食摇头丸行为暴露,且在医务人员询问情况时,赵平还隐瞒了高林吸食摇头丸的事实。

  根据医学原理,吸食一定数量的摇头丸一般不会导致死亡。如果救护及时得当,可能避免死亡结果发生。赵平、方强的行为延误了对高林的救护,其行为与高林的死亡存有因果关系。

  在高林陷入实际危险后,赵平、方强未向茶社求救,聚友茶社无法预见损害结果发生,已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对高林的死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受害人高林应当知道吸食摇头丸的毒害性,其本身也存有过错,应当减轻赵平、方强的赔偿责任,故判决赵平、方强赔偿高林家人16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全国多家媒体对此事进行了报道。

  二审:道德无强制作用

  赵平表示不服,他委托了南京马健律师事务所杨旭红、刘艳律师上诉至南京市中院。赵平说当时他们3人都因吸食摇头丸而处在虚幻状态中,在发现高林有异常后已经采取了救助。何况那个时候整个头都昏昏的,怎么能预见高林死亡呢?

  市中院在审理过程中提出,生存共同体理论作为道德规范,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规定此为另一方的法定注意义务,因此不能作为确定另一方当事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高林等3人各人吸食摇头丸的危险性均是指向自己而非他人,因此赵平、方强对高林没有法定救助义务。高林的损害是其自身吸食摇头丸的行为造成的,不能因赵平、方强违反社会道德义务的行为而判令其承担法律责任。对此,市中院支持了赵平的上诉请求。

  而聚友茶社违规在凌晨2时后接纳赵平等人消费,虽然赵平等3人明确要求茶社不提供服务,但茶社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能因此而免除。综上,高林的自身过错是造成损害的主要原因,聚友茶社的不作为加速了损害发生,应酌情承担20%的责任。

  对此,市中院撤销了六合法院的原审判决,驳回高林家人对赵平、方强的诉讼请求,判决聚友茶社赔偿高林家人7万余元。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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