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足印”丢失谁之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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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3日14:59 新民晚报 | |||||||||
本报讯(记者姚丽萍特约通讯员黄懿清)伍先生母子旅游归来,向旅游公司讨还办理出国旅游的证件,结果,印有伍先生婴儿时期脚印的出生证丢了,旅游公司无法归还。伍先生因此将旅游公司告到卢湾区法院。法院近日判决旅游公司赔偿伍先生精神损害费400元。 伍先生称,2005年8月,他的母亲到旅游公司办理两人去俄罗斯旅游的手续。旅游公司收取了伍先生的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等证件,并出具了收据。但是一直到母子俩从俄罗斯
法院认为,由于旅游公司与证人所在公司之间签订有合作协议,证人同旅游公司之间具有利害关系,且证言又没有其他证据可予印证,因此,法院难以采信。但伍先生也没能就证件的价值,以及灭失后的损失提供估价依据,考虑到“婴儿足印”具有特定纪念意义,因此,旅游公司应酌情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