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不服处罚状告安监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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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3日14:59 新民晚报 | |||||||||
本报讯(特约通讯员顾建国记者江跃中)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负责人被行政职能部门罚款2万元。但麦克西饼公司的经理邵仲国,不服黄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这项行政处罚决定,将安监局告到黄浦区法院。4月10日下午,经过2个多小时的庭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安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安监局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作出安全生产处罚而引起的行政诉讼
工人4根手指骨折 去年8月10日,麦克西饼公司某车间发生一起安全生产事故,员工姜某的4根手指在粉糠机内骨折。同年12月7日,公司经理邵仲国收到安监局的一纸《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罚款2万元。但邵仲国认为,安监局未查明事实,就将该事故定性为重伤,而且处罚适用的法律也不恰当,因此起诉要求撤消安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符合“重伤事故”条件 法庭上,针对该行政处罚是否查明了事实,该安全事故是否构成了重伤,该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是否恰当等焦点问题,双方展开了一番辩论。 安监局认为,事故发生后,各部门马上组成了事故调查组,基本认定了姜某并非该粉糠机操作员,事发时是帮同事代班,企业负责人明知此事却未及时制止等事实。这些都有当时制作的《事故调查报告》为证。 邵仲国的代理人陆小姐称,姜某仅4指骨折,不应当被认定为重伤。而安监局指出,安全生产中所指的“重伤事故”和司法范畴中的“重伤”并非同一概念,在安全生产的相关法规中明确,劳动者两块骨头发生骨折就应算“重伤事故”。 而在法律适用方面,安监局提出,在我国《安全生产法》的第17条和第81条中,都对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作了明确界定,而且企业负责人未履行职责的,法律也赋予了行政职能部门对其处罚的权力。 维持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认为,安监局依法对邵仲国作出行政处罚,职权依据、事实依据、法律适用等方面确实、清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法庭当庭作出判决,维持安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官点评】 此案是本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成立后,因行政处罚而引起的首例行政诉讼,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具有相当的典型意义,而涉诉对象是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这种新情况在法律适用上值得探讨研究,希望此案的审理能对同类案件起到一定的示范作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