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宁波一信用社主任因职务侵占和金融诈骗获刑8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3日16:36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宁波4月13日消息(记者焦健 曹美丽 通讯员严雪婷 童晓静)昨日,宁波市宁海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原宁海县某信用分社主任林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1997年底,林某与汪某(另案处理)因合伙经商缺少资金,遂动起了利用自己职务之便以吸储不入帐的方法谋取资金的歪念。随后,林某从其供职的信用分社私自拿出了一本
存单,并在其中3份存单上加盖了储蓄公章及记帐、出纳的私章。在做好上述准备工作后,林某将犯罪目标瞄向了娄某,1998年2月,经汪某介绍,娄某将20万元人民币交给了林某存入信用分社,林某便在事先准备好的存单上填写金额为20万元及存款期为一年等字样,作为存款凭证交给了娄某,并按照事先的约定,支付给娄某2.4万元存款贴息。事后林汪两人将余下的17.6万元据为己有,用于合伙经商。

  1998年3月18日,该信用分社机构被撤消,林某也于同年的8月份辞职。1999年年初,初尝甜头的林某再次动起了对娄某行骗的念头,仍以信用分社主任的身份多次与娄某联系存款事宜,并说服娄某将原来的20万元存款转存并再增加存款30万元。同年3月11日,林某专程赶到娄某的家中,将擅自从信用分社拿出的2份存单,作为原20万元转存以及30万元新存款项的存款凭据交给娄某,从中骗得27.6872万元后携款潜逃。

  2005年11月,林某慑于法律的威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其他案犯,并已退出赃款122548.3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采用吸储不入帐的方法将本单位的财物据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林某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无效的存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又构成了金融凭证诈骗罪,应予以并罚。但考虑到其自愿认罪,又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