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警方首次按新法处理拉客招嫖拘留3天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4日03:21 杭州日报 | |||||||||
西湖区公安分局翠苑派出所民警在辖区保亭社区保亭村北门内村道上,抓获一名涉嫌在公共场所向路人拉客招嫖的女性违法嫌疑人程某。程于当晚对一名男性路人陈某拉客招嫖,并已商谈打算以人民币30元的价格进行性交易。 警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二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程某处以行政拘留3天的处罚。
今年3月1日之前,公安机关在办理类似“街头拉客招嫖”案件时基本上都套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卖淫嫖娼”论处。 警方介绍说,“拉客招嫖”与“卖淫嫖娼”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同性或者异性之间,以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谈好价钱或者已给付金钱、财物,并且着手实施。但由于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按照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而认定“拉客招嫖”行为,只需要对其拉客“卖淫”的目的进行定性分析,不必形成事实的卖淫、嫖娼行为。其关键在于抓住“谈价”等能够体现“卖淫、嫖娼行为将不正当性关系商业化”这一本质特征。 据悉,该起案件是西湖警方第一次按照新法对这种行为作出处理。(通讯员章官翔沈俊热线记者胡竹林 杭州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