撬盗牌照 敲诈车主被判徒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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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4日09:55 锦州日报 | |||||||||
为过上花钱如流水的日子,两名被告人密谋用盗取机动车牌照的办法,敲诈车主钱财。为方便作案,二人还专门租了一处平房。因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6个月、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2005年9月18日,黑山县公安局接到锦州市古塔区王某报案称:9月17日夜间其停放在黑山县工商行家属楼西侧的一台松花江牌面包车车牌被人偷走,偷车牌人给其留了一张纸
接到报案后,黑山县公安局防控大队立即组织精干警力,在有关部门协助下,很快查清了犯罪嫌疑人的4个取款地点。经蹲坑守候,于2005年10月11日9时在黑山广场西侧一自动取款机处,将犯罪嫌疑人晓跃(化名)抓获。经讯问,晓跃对其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17岁的晓跃家住黑山县白厂门镇某村,外出打工期间结识了北镇市中安镇某村的王某某。王某某曾在2003年因犯抢夺罪、盗窃罪被北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为满足吃喝玩乐的需求,二人一拍即合,决定趁夜深人静盗取机动车牌照,敲诈车主钱财。于是,晓跃与王某某在黑山县城租了一处平房,开始了疯狂的敲诈勒索犯罪。在不到2个月的时间里,二人合伙盗取近70副机动车牌照,据其交待,多数车主都能按照纸条上留的电话号码主动与其联系,经讨价还价,存上一二百元,这也助长了其撬盗车牌的嚣张气焰。 2006年2月24日,黑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晓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王某某不思悔改重新犯罪,应从重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6个月;晓跃作案时未满18周岁,本着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