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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祖坟挖出金饰被文物局没收索要9年无果(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4日10:33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村民祖坟挖出金饰被文物局没收索要9年无果(图)

正阳县文物管理所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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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

  9年前,驻马店市正阳县付寨乡伍庄村叶岗村民组叶氏家族在清明节祭扫添土时,无意中在坟地边挖到地下墓葬,挖出一些金耳环等饰品,引起混乱争抢。接报警后,民警将这些物品暂收并移交县文物主管部门保管。村民们认为,如果这些物品不是文物,而是祖上的金银饰品,就应归还村民所有;如果是文物,也要给他们一个说法,不能就这么不明不白。多
年来,他们派代表不断向文物部门讨要,但文物部门却称已经作为文物没收,且不会向村民补偿。村民表示,他们将要向法院起诉县文物管理所。

  这些物品到底是不是文物?应该归谁所有?它们现在哪里?4月12日,记者赶赴正阳县采访了此事。

  

  祖坟边村民抢遗物

  “事情源于9年前的清明节扫墓”,村民叶本清对记者说,那天下着雨,村民叶再彬到村边的祖坟去添土,他用铁锨在坟右侧刚挖了几锨土,突然看到下面露出一块已朽了的木头,轻轻一敲,木头坍塌下去。他将木头掘出,一只金镯子赫然露出。

  在附近上坟的村民闻讯纷纷赶来,亲眼看到了叶再彬挖出的金宝贝,他们争相挖了起来,先后挖出一只金镯(上标有赤金字样)、一对金耳环、一对金戒指、一个金链子、一个珠子等物。

  “叶再彬上坟挖出宝贝来了!”这个消息很快在叶岗村不胫而走,人们茶前饭后都在谈论此事。村里的平静被打破,随后引来一场争夺祖坟的纷争。

  第二天,村民叶本忠等找到叶再彬,说祖坟应是他们那一门叶氏,挖出来的东西也应归他们那一门所有。双方为此争吵起来。“那么多好东西,谁不动心?说不拢就动起手了。”叶本清说。

  随后,正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赶到现场处理,经调解,1997年4月9日,民警暂时将那些挖出的金饰带走,并向村民开出收据。

  

  九年来村民讨说法

  “这几年来,我们寻找散落的家谱,终于确定那座塌陷的祖坟是叶姓十世祖先之妻任氏之墓,属于叶氏的共同祖先。任氏卒于同治五年二月初八(公元1866年),葬品距今约有140年。”叶本清介绍说。据他介绍,在整理祖谱的过程中,原来因为争夺祖先遗物产生的纷争逐渐平息。矛盾化解后,全村260多户村民一致认为,无论是要回的遗物还是获得的补偿,都归全村集体所有,为全村人谋福利。

  “祖先留下的遗物,我们理当要回”,62岁的叶本清等被村民推举出来作为代表,9年来,他们不断为此奔走。

  他们找到了当年出警的民警,民警告诉他们,“那些东西当时就移交到县文物部门保管了”。今年1月24日,正阳县公安局就此事为村民出具一份情况说明,1997年正阳县公安局在办理付寨乡伍庄村叶岗组村民因出土物品产生纠纷一案时,将出土的戒指、簪子等物品交正阳县文化局文物保管部门。

  “文化局文物保管部门”是指当年的文化馆,现在已经独立为正阳县文物管理所。村民多次找到县文物管理所,得到的答复是:那些物品已被鉴定为三级文物,存档备案,不可能再退还给村民。

  “他们说是文物,可我们从来没见过什么鉴定文件。就算是文物,文物部门总该给我们补偿,有个说法。”村民们说。

  

  讨无果村民拟起诉

  12日下午,在正阳县文物管理所,几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闫新锋所长下乡了,不过“这件事他们都清楚”。据他们介绍,村民所说的出土文物当年公安部门确实移交到文化馆,后来文物管理所从文化馆单列出来,就分给了文物管理所,现在还在所里保存。“当初县里很重视这件事,我们立即去省文物局做了鉴定,确定为三级文物。出土文物应当归国家所有,不可能再还给村民了。”

  问及村民所提出的“补偿、说法”问题,工作人员笑道:“按照程序,如果个人向国家捐献文物,文物部门的确应当给其开出捐献证明并给其物质、精神补偿。但这些东西是公安机关移送过来的,又不是村民捐出来的,给他们补偿什么?”

  记者提出看一下出土文物及其鉴定书,工作人员表示“不能轻易让外人看,况且钥匙由所长和保管员拿着”。

  叶本清表示,村民对于文物管理所的说法不能认同,准备向法院起诉县文物管理所。

  

  收文物程序须合法

  河南省文物局文物处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所有地下埋藏文物都归国家所有。对于祖传的物品所有者可以保存,但不允许买卖。发现文物必须上交国家保管这一点没有疑义,但文物部门也应当向上交单位或个人出具接收证明,必要的话还要给予精神及物质方面的奖励。

  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的宋英群律师。他认为首先文物管理部门需要鉴定一下出土物品是不是文物。具体鉴定应以省级文物鉴定结论为准。根据《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如果这些出土物品是文物,则属于国家所有。如果不是文物,根据物品所在的位置,应推定为墓穴的所有人所有,但有其他证据证明该物品属于他人除外。

  其次,文物管理部门若要没收该物品,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作出决定。强行要求捐赠,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就此事而言,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依法确认文物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进而追回属于自己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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