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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价上调后应如何补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4日11:31 南都周刊
国家需要考虑对因资源价格上涨而受损的弱势群体和相关行业建立法定的补偿机制。管清友 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博士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自3月26日起,适当提高成品油价格水平,汽油和柴油出厂价格每吨分别提高300元和200元。这是2006年以来,中国政府第一次对油价作出调整。此次油价调整的最大亮点,在笔者看来,是第一次正式提出了建立对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给予适当补贴的机制。对具体的补贴对象和补贴方式,国务院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但是目前,各地对油价上调之后如何落实补偿机制,还没有具体的方案出台,
针对补偿方式的讨论却已经在展开。 由于石油处于产业链的顶端,油价的上调对国内宏观经济影响甚大,同时也会给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对因油价上调而受到损失的群体和行业进行明确的补偿是此类公共政策发布时应当充分考虑的问题。 此次油价上调规定的补偿对象包括:种粮农民,从事近海捕捞、内陆捕捞及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城市公交企业。补偿方式有三类:第一,直接补贴。对种粮农民,统筹考虑柴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的影响,通过综合直补予以补偿。第二,适当补贴。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因油价上涨增加的支出,主要通过调整运价等措施消化,确有困难的也可以给予适当补贴。城市出租车司机因油价上涨增加的支出,各地将采取调整运价、加收燃油附加等措施疏导,同时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减轻出租车司机负担。第三,临时补贴。近期上述措施难以到位的地区,可以对出租车司机给予适当的临时性补贴。 笔者以为,应当把因油价上调等基础资源价格上涨带来的成本和经济风险的补偿纳入到法律的框架之内。即便在未来很短的时间内国内油品定价机制改革得以完成,油价以及其他基础资源价格的波动仍将长期存在。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规定补偿对象和补偿方式,并责成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出台实施细则,是实现国家政策意图、消除经济风险并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途径。推而广之,国家需要考虑对因资源价格上涨以及外部经济风险冲击而受损的弱势群体和相关行业建立法定的补偿机制。 进行补偿的支出从何而来,以什么方式进行补偿,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进行补偿,不但应当考虑政策制定部门的意见,也应当考虑建立一定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在油价上调中利益受损群体的意见。地方政府在执行补偿政策的过程中,亦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出台具体方案。比如对出租车行业的补偿,就因为各地的出租车公司的运营方式不同而补偿方式必然不同。对于补偿资金的来源,亦应当作出详尽的规定。是通过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还是地方财政自行解决?而这部分支出的财政资金是来自未来的燃油税,还是通过设立经济风险专项资金来保证补偿? 能源价格改革对今后中国经济发展的作用无疑是巨大的,它将直接关系到中国未来五年乃至十年、二十年的发展。中国既要采取市场化的政策措施保证改革和发展得以平稳推行和持续,又要努力消除市场化政策带来的负面影响而保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从而实现国家的战略意图。如果说能源价格改革是撬动未来中国在经济发展、能源利用和环境保护三个方面的一个支点的话,那么补偿机制的程序化、规范化将是保证这个支点持续发挥作用的稳定器。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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