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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有条件:司机得合格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4日12:12 今晚报

  本报讯 明明为自家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但当自己雇用的司机撞伤他人后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拒,投保人一气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依合同理赔。本市河东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第三者责任险理赔的基本条件之一必须是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发生意外事故,而车主所雇用司机的驾驶证在事故发生前已被吊销,因此不是合格的驾驶员,据此,一审判决驳回投保人诉求。

  据原告杜某诉称,其于2002年6月29日在本市一家保险公司为自己所有的福田牌小货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2003年3月13日,杜某雇用的司机赵某驾驶福田车在宾水西里南侧发生交通事故,将案外人李某撞伤。经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决,由杜某赔偿李某各种费用计人民币6.7万余元。后杜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但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第5条第11款拒绝理赔,并于2005年6月6日下发了拒赔通知书。杜某认为,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没有尽明确说明义务,应为无效条款。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没有根据,故诉请保险公司依保险合同理赔5万元。

  针对杜某提出的诉求,保险公司辩称,其发出拒赔通知是依据保险合同第5条第8款之规定,而非杜某所述的第5条第11款。保险合同第5条第8款规定,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或已超审验有效期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另外,保险合同第2条中也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予以赔偿”。所以,合格驾驶员是理赔的必要条件。杜某提出理赔申请后,保险公司查出驾驶员赵某的驾驶证存在重大瑕疵,系非审验合格的驾驶证,故予以拒赔。成诉后,经调查发现,驾驶员赵某的驾驶证已被河北省衡水市公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因此,请求法院驳回杜某的诉讼请求。

  经开庭审理及审核证据,法院认为,原被告间订立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关于被告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只能影响到免责条款的效力,并不影响其他合同条款的效力。根据原被告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规定,第三者责任险理赔的基本条件之一是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发生意外事故。肇事司机赵某的驾驶证于2002年11月6日被河北省衡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根据法律规定,其被吊销驾驶证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故在2003年3月13日发生交通事故时,赵某不是合格的驾驶员。杜某雇用无合格驾驶证的赵某驾驶投保车辆,增加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同时也加重了被告的保险责任,且该危险程度的增加与发生保险事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根据《保险法》第36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的增加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孙启明 王琪 李洪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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