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前女友未付清分手费将其告上法庭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4日12:56 新闻晚报 | |||||||||
王佳(化名)和周俊(化名),这对昔日的恋人,曾经共同生活,并携手创办了自己的公司。后来,两人出现感情危机,分手后,王佳从公司的银行账户内提款,觉得这是周俊应按约给付的“补偿费”。周俊则认为王佳占有了公司的钱款,遂以公司的名义将王佳告上法庭。记者昨天获悉,徐汇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了判决,对周俊的诉请不予支持。 “她侵占公款”
庭上,公司诉称,王佳不是公司的员工,仅是在公司帮忙做出纳工作。2004年9月,王佳分四次从公司银行账户内提取钱款,共计近14万元。王佳未将上述钱款交给公司财务。之后,王佳离开公司。公司多次与她交涉,她始终不肯将上述钱款交还公司。公司认为,王佳私自占有公司钱款,既无法律依据,也无合同依据,构成不当得利,现要求王佳返还钱款近14万元。 “这是分手费” 王佳辩称,她不是公司的员工,该公司是她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俊在同居期间共同创办的。2004年9月,她与周俊签订了一份《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约定: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周俊支付给她补偿款18万元等。根据该协议约定,经周俊同意,她从公司银行账户中提取了四笔款项,加上周俊支付的现金,共计近18万元。由于周俊提出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她当时就返还了一笔钱,周俊为此向她出具《借条》。她认为,她从公司取得的钱款,是她和周俊根据双方协议约定,支付给她的补偿款。 诉请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根据公司、王佳的陈述,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公司主张王佳取得该款无合法依据。王佳对此予以否认,为此她提供了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俊与她共同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和财务专用章的《借条》,及两人之间签订的《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佐证。这两份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内容于法无悖。根据这两份协议约定,周俊应支付王佳18万元补偿款。周俊本人支付了王佳现金4万元,余款则由王佳持加盖有公司财务专用章,及其法定代表人周俊私章的现金支票,从公司银行账户中取得。王佳从公司银行账户中取得系争款,确系依据上述合法成立的《借条》和《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的约定,并无不当。公司以王佳取得本案系争款无合法依据为由,要求王佳返还近14万元,该理由不成立,法院对此不予支持。(作者:晚报 焦晓虹报道) 相关专题:法治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