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上班服毒身亡引发官司 工伤认定起争议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4日15:19 龙虎网 | |||||||||
【龙虎网报道】一精神分裂症患者,在工作时服毒身亡。是精神病发作误服毒剂,还是自杀?劳动部门认为死者服毒,属精神病发作期间的无意识行为,故认定其为工伤。近日,因不服这一工伤认定,死者所在单位诉到了白下区法院。 王刚(化名)是我市某公司仓库保管员。早在1991年,他就被市脑科医院确诊患有精神分裂症。为此,他曾多次入院治疗。2004年9月下旬,王刚因精神分裂症复发,再次到市
病假结束后,王刚仍正常上班。当年10月11日早上,他到公司上班,按规定应连续工作24小时,可次日凌晨,王刚却被发现死在工作现场。警方勘查后,排除他杀可能。据查,王刚是服用该公司保存在仓库中的杀虫剂死亡的。该杀虫剂中含有剧毒“甲胺磷”成分。事发后,死者家属向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部门认为,该公司违反我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未能妥善保管含有“甲胺磷”的剧毒杀虫剂,致使王刚在精神病发作期间,误服毒剂死亡。这属于精神病患者的无意识行为,应认定为工伤。王刚所在公司不服,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起行政复议,但未获支持。该公司又一纸诉状,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到白下区法院,要求撤销这一工伤认定。记者获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已向法院递交了答辩状。 王刚在服毒时神志是否清醒?是这起特殊工伤认定案的一大争议焦点。对此,有关法官告诉记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如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此案目前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