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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车两乘客死亡因户口不同获赔相差24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4日15:38 北京晚报
你如何评价“同命不同价”现象?
不公平。法律面前应该人人平等。
因为户口不同,赔偿就存在如此大差距,很荒唐。
国家法律法规不完善。

  本报讯 (记者张蕾 通讯员李思) 一场交通事故使同乘坐在夏利车中的两名乘客当场死亡,两名死者的家属认为作为乘车人,死者没有过错,于是分别将夏利车司机李某、大货车司机康某及所有人唐某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昨天,朝阳法院望京法庭作出一审判决:死者金某的家属获赔40余万元,而死者赵某的家属仅获得16万余元的赔偿。

  2005年10月23日,在朝阳区京顺路西八间房路口,李某驾驶夏利小轿车与康某驾驶的大货车相撞,夏利车内乘坐的赵某、金某当场死亡,夏利车司机李某受伤,夏利车报废。经认定,两车负同等责任,但夏利车没有上第三者责任险。之后,两名死者的家属除向司机李某、康某及大货车的所有人唐某提起诉讼之外,还根据

新交法第76条“强制责任险”,将大货车的保险公司一并起诉,要求其先行赔付10万元保险金。法庭上,同是事故受害人的夏利车司机李某放弃了对该保险金的主张。

  昨天法院当庭宣判:大货车所有人唐某赔偿死者金某20余万元,赔偿死者赵某8万余元;小轿车司机李某对死者金某亲属赔偿20万余元,对死者赵某赔偿8万余元。同时,法院还判决,保险公司应当在唐某对两个案件的原告承担的赔偿责任确定生效后,按赔偿金比例分配10万元保险金。据悉,这是新交法施行后首次涉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在不同受害人之间分配的问题。

  为何赔偿差距大

  记者了解到,死者赵某是农村户口,父母早亡,没有结婚,仅有两个姐姐。而与赵某情况截然相反,死者金某是城市户口,已经结婚,并有老母亲和未成年的孩子要抚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的获赔标准不同,是分别来计算的:死亡赔偿金非农业人口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而农业人口则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都按二十年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非农业人口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农业人口则按照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而以上标准均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统计局对于各项标准的统计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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