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要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提取安全费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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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5日09:42 云南日报 | |||||||||
新华社北京4月14日电(记者刘铮)为形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投入机制,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近日联合制定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办法》,安全费用按年计算,分月提取。具体标准是:当年销售收入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按3.5%提取;当年销售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
《办法》规定,安全费用由企业自行提取,专户核算。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安全费用使用范围包括:安全设施完善和改造支出;防爆机械电器设备配备和完善以及仪器检验检测支出;设施设备及危险源监控支出;与企业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