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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并非私家院 言论应该受约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5日10:55 今晚报

  目前,博客以其独有的魅力成为个人在网络上张扬个性的新宠。据统计,全国博客数量已上升至3000万个。而因博客的兴起出现的一些法律问题,更加引人关注。

  私密空间还是公共空间?

  在博客网页上,有人随时上传自己的文章及心情日志,抒发情感、记录生活,有人
将博客搭建成谈论公共话题的地方,与人交流。在博客上,可以直抒胸臆,自由畅谈,却也因此惹出了一些法律纠纷,于是,大家开始关注在博客空间发表言论是否等同于在公共场合发表言论这样一个问题。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认为,这一问题是认定博客存在侵权的前提。博客空间应当是公共空间,因为博客空间一般都不拒绝访问,即不特定多数人都可以去访问。每个网民在这个空间里都能够取得在现实社会中不能拥有的话语权和自由度,有意识地去与他人沟通,这种权利随着网民数量的增多和相互之间交流层次的加深而达到言语影响力的扩大。因此,可以将这个虚拟空间认定为公共空间。

  博客言论限度何在?

  博客为言论自由开创了一片新天地,但也因此引发了许多有关隐私权、名誉权的纠纷。有的博客主人故意将不法信息传到网络上;有的则公开披露他人隐私,甚至发布侮辱、诽谤他人的信息,从而使博客上的不法信息越来越多。那么博客上的言论是否应受法律约束?

  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强、王慧介绍,对博客网络主页的管理,现在还没有专门法律规定。但博客上的言论并不能随心所欲,仍要受《刑法》、《民法通则》等基本法律和网络法律法规的约束,更要遵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的规定。

  何红锋也表示,博客是互联网上新的出版方式,法律对个人出版的限制有多少,对博客的限制就有多少,虚拟中的社会责任是一样的。

  服务商是否为侵权埋单?

  南京大学副教授陈堂发因学生在博客上发表对自己的不满言论,在要求将相关内容删除而被拒绝后,将中国博客网诉上法院。在博客涉嫌侵权而引发的法律纠纷中,为博客们提供虚拟空间的网络服务商,是否将承担法律责任?

  何红锋分析说,对于博客主人的违法行为,并不能一概地认定博客服务商即博客网站承担或者不承担连带责任,而应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目前来说,博客网站在两种情况下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1)博客网站明知博客主人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或者经权利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2)博客网站对权利人要求其提供博客主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

  博客不能成为失控的世界,规范博客,法律监管不可或缺。

  孙启明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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