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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塘放水法院判“紧急避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6日03:06 舜网-济南时报

  时报4月15日讯(记者 刘云 实习生朱艳丽)一农民的鱼塘被人挖开一个口子,价值上万元的鱼顺水游走,而当地法院认为鱼塘放水的行为是“紧急避险”,并据此3次判决该农民败诉。为了讨回公道,这位年过半百的农民已经奔波了12年。近日,这位农民申请了法律援助,济南市法律援助中心已经介入此案。

  1993年春,沂南县某村的王春成与村委会达成口头协议,承包村里的鱼塘养鱼。由
于鱼塘周围地势南高北低,为方便养鱼,王春成在北侧的排水沟里安装了一个闸门。不久,他又把鱼塘北侧加高了50厘米。1994年8月7日,一场大雨过后,村民马某在王春成加高的地方挖了一个缺口排水。这一挖不要紧,王春成放养的一些鱼也顺水流走了。同年9月5日,王春成将马某告到法院,要求马某赔偿经济损失15000元。法院一审认为王春成在鱼塘排水沟里筑坝影响正常排水,属于损公利私,且马某给王春成造成的损失甚微,故判王春成败诉。随后,王春成上诉至临沂市法院。1994年,临沂市中级法院判决王春成败诉。王春成仍不服申请再审。临沂市中院再审认为,马某挖堤排水的行为属紧急避险,其行为造成的损失很小,可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001年临沂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王春成告诉记者,法院认定马某的破坏行为给他造成的损失甚微与事实不符,事实是当时养的鱼长势很好,丰收在望,每年收益可达16515元,有沂南县渔政部门的鉴定证明。为了讨回损失,2003年,王春成来到济南,一边打工赚钱养家,一边继续申诉。

  得知我市开展“千人法律援助进村居”活动后,王春成随即申请了法律援助,他希望援助中心能帮自己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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