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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煤矿企业须预先存储风险抵押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6日05:40 三秦都市报

  据新华社电 陕西煤矿工人的权益有望得到进一步保证。记者从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获悉,新出台的《陕西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要求煤矿企业预先存储一定数额的风险抵押金,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

  据了解,陕西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煤炭工业局等单位日前联合下发了《陕西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要求陕西省境内的煤矿企业建
立专门账户,储存资金,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

  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由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炭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核定下达。由煤矿企业按时足额存储,煤矿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储、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拒不缴纳的,由煤炭管理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煤矿监察机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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